浅析域名的法律地位及其相关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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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域名的法律地位及其相关保护.

浅析域名的法律地位及其相关保护 郑晨 域名,作为我们快速打开网站的一种介质,在电子商务发达的今天早已覆盖上了浓厚的商业色彩,虽然向全球开放的顶级域名越来越多,但是域名间或者域名与其他商业标识之间的冲突却依然在与日俱增。简洁、响亮、易记的域名是有限的,所以有人因为域名的权属问题发生纠纷,有人因为商标、商号被别人抢注成域名而抗议,也有人因为域名被别人注册成商标而起诉。本文认为,域名是一个独立的事物,与其他商业标识有很大区别,在商标、商号的保护制度下我们不能厚此薄彼。想要规范域名制度、有序解决各类域名纠纷,在认清域名的基本性质和规律的基础上,法律对域名权的确认以及域名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是当务之急。   一、域名的价值及特征   网络在最初诞生时,仅仅是作为一种新媒体被人们所熟知,域名也只是其中伴随而来的一个小事物。但随着网络作为广告媒体及交易场所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这种新的经济形式出现了可能颠覆现有经济结构的趋势,域名也在其中突破了自身固有的技术属性,具有了独特的经济价值。域名作为企业经营者在互联网上的“门牌”,在吸引并正确引导用户进入网站的过程中起着巨大作用。网络用户通过域名的键入,可以轻而易举地寻找到商品或服务的提供商。所以企业经营者为了便于用户能尽快进入公司的网络主页,往往会设置一个醒目的标识。自然,很多企业会将自身在现实世界中已经知名度颇高的商标、商号用到网上,架起网络和现实商务世界的一座桥梁,打开网络市场并进一步扩大商品影响力。虽然本质上只是网络世界的一种技术手段,但营销心理学和广告学相关理论已然使域名蒙上了华丽的商业色彩,而这种商业价值与其特征密不可分。   首先,域名具有排他性和稀缺性。从技术角度上说,每个域名只能被成功注册一次,域名应当是绝对唯一的,直指网络世界中该域名唯一的持有者。正是这种排他性导致了域名资源的有限。就中心域名而言,在互联网上采用域名与IP地址配对的目的在于易于识别和记忆,故简短易记、具有明晰语词意义的域名是很稀缺的,自然它们的价值也很高。   其次,域名具有区别性和标识性。这是两个有递进关系的性质。区别性很好理解,域名作为互联网上的一个地址,就像繁华大街上一家商店的门牌,每家商店的门牌都是不同的,域名注册上的技术审查也主要是为了避免域名的重复,保证它的区别功能。但是于普通门牌的功能之外,域名还存在着很大的个性化表征,即它能较自由地选择和命名,尤其是中心域名,它可以通过反映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信息来标识出商家自身,从而使得人们对该网站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产生合理的预期。虽然有的域名显著性不及商标,但也足以使不同的域名、不同的市场主体、不同的商品和服务相互区分开来,同时成为企业信用和商誉无声的代言人。   最后,域名具有全球性。网络本身无国界,那么随之而生的域名自然具有了全球性,这体现在域名技术系统的设计、域名的管理及网络使用的世界性等方面。在世界任何地方注册域名,其域名注册系统将进行全球性检索,没有重复先例即可注册,注册成功的域名将在全球范围内有效使用。同时,域名系统技术设计维护和顶级域名的分配管理是国际统一的,通用顶级域名的解决纠纷的政策效力也具有全球性。   二、域名权的提出及其归属   域名应当是一种权利。权利是一个受人尊重却又模糊不清的概念,通说认为权利的核心是利益,是一种法律可以、应该保护的利益。如果利益形成,权利就有可能在法律的认可下产生[1]。而无论从商业标识利益还是商誉利益上来说,域名都是含有切实的利益的。一方面,域名是区别商品(包括服务、经营活动)的来源的标识,是区别生产经营者的表征和标识,该特征构成了域名作为新的商业标识的独立存在。另一方面,域名在企业使用过程中体现了该企业内部的经济能力和社会对其的评价。在电子商务中,域名已逐渐代表了企业总体形象,体现了对企业的经营方式、产品质量、商业道德、商品质量、网络服务质量、资信状况等的良好评价,承载了商誉,具有商誉利益。所以域名蕴含着利益,可以在法律的认可下产生权利,即域名权。张平教授曾指出:域名是一个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它不完全同于现有的任何知识产权客体,即使与某类有一些相似之处,将其单独列出更有利于对域名的规范和保护。[2]本文赞成这种观点,并试图从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域名的功能入手为其明晰定位。   WIPO据以成立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划定知识产权范围为:(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内的发明有关的权利;(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7)与防治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3]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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