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招商引资工作中的法律风险控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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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招商引资工作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浅议招商引资工作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宋从文 招商引资作为发展地方经济的重要抓手,近几年越来越为各级党委政府所重视,工作力度和声势普遍加大。但是,招商引资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经济活动,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尤其是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风险控制与防范问题,应当引起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项目可行性法律论证问题 招商引资,项目是关键。在酝酿、论证和策划项目时,必须把好投资政策关,从投资法律层面上做好可行性研究。对一些资源消耗型、高污染项目,虽然短期内对财政可能有所贡献,但是难以可持续发展。届时再采取行政手段予以关闭,负面效应很大,还有可能引发连环的民事和行政诉讼。因此,政府需要对招商引资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做好项目储备和可行性法律论证,严把政策的合法性和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一是把握产业导向。《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9号令)中发布的产业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12号令)分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我们应当慎重选择项目,尽可能引进国家产业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对限制类的项目需要审慎考虑,对淘汰类和禁止类的应坚决予以拒绝。二是严控强制性标准。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对地方有环保、安全、资源利用和节能减耗等诸多硬性要求,项目储备和项目论证不能违反这些强制性规定。三是要联系地方实际。确保项目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适合于本地经济发展,并为未来发展留下空间。 法律服务人员应根据项目双方提供的有关材料,从项目基本情况着手,就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强制性规范要求以及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评估,从政策和法律层面论证项目的可行性供决策参考。 二、投资方资信及履约能力问题 投资方的资信及履约能力是决定一个项目成败的基础性要素。在与投资方正式洽谈之前,一定要对其资信状况进行周密调查和沟通,以核实其投资的诚意以及履行合同的能力。一是法人资格调查。了解投资方企业营业执照的真实性、有效性,公司组织形式、股东情况与股权结构、内部决策程序,注册资本增减、财政收支负债情况、年检情况以及谈判代表的身份等。二是资信调查和评估。根据银行资信证明、会计报告书、信用记录等,掌握投资方的经营状况、资信实力和信誉程度等,对投资方资信及履约能力作出全面评估。 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一要谨防对方利用政府招大引强心理,夸大资金实力及其履约能力以达到不正当目的;二是应对对方提供的相关资信证明材料以及网络宣传信息资料予以核实;三要谨防主观片面先入为主,仅凭名片头衔和行头作派决定取舍。如果准备与投资方作进一步接洽商谈,应向对方注册地工商、银行等部门询征核实其公司登记和资金信用等重要信息,通过多渠道、全方位调查取证,做好客户信息管理、客户信用分析和履约情况跟踪。对于投资方提出以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为主要资产投资的,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或资信调查机构进行调查评估。对于项目基建尚未完工甚至未开工就急需贷款而要求利用土地使用权融资担保或者财政支持的,必须慎之又慎,防止丢下烂尾工程让地方政府收拾。 三、签约主体问题 一是投资方主体资格问题。除上述因资信和履约能力原因外,对投资方拟以集团或分公司名义签约的亦要慎重对待。现实中,有些集团可能仅系投资商名下若干企业组合约定俗成的习惯称谓,并未经工商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性质的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依法不具备签约主体资格;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除非得到(总)公司授权,一般情况下,与分公司签订招商引资正式合同应当慎重。此外,对于母子公司、关联公司以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亦要作出辨别,正确选择签约主体,避免因合同主体不适格而形成纠纷隐患。 二是政府作为合同(协议)主体问题。招商实践中,外来投资方特别是实力雄厚的大企业集团,出于顾虑政策不稳定、投资环境变化等原因,通常要求政府作为合同当事人,政府不出面,投资商根本就不谈。政府为了促成项目迁就投资商,有意无意地成为合同当事人。我们认为政府应审慎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理由在于,合同双方是平等法律关系,而作为市场监管的主体,政府的定位不能既是行政监管关系又是合同平等关系,既是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因此不宜成为招商引资合同的当事人,最好让投资方与使用资金方来签合同,由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项目建设合同的主体。政府可以就某一产业领域的发展与大型企业(集团)、就巨额的借贷融资项目与大型的金融机构(融资机构)签订宏观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就城市建设、基础设施、环保等涉及国计民生的项目,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项目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或协议,也可由相关职能部门去签订并履行合同,避免在普通的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中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政府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作为领导者和组织者,一方面可以组团招商推介本地项目,另一方面应在优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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