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同居关系及相关子女财产问题2012年版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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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同居关系及相关子女财产问题2012年版本.

浅谈同居关系及相关的子女、财产问题 李先赋* 安祥能** 一、同居关系的概念和同居关系的具体情形 同居(Chabitation /bed and board)是非婚姻关系的男女以两性关系为基础共同居住生活的事实状态。所谓同居关系,即因同居引起子女、财产关系,是指男女双方在依法缔结的婚姻之外以两性关系为基础稳定、持续的共同居住生活,或者因婚姻无效、被撤销以及未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子女、财产关系。 同居关系有四种情形。一是无配偶的双方未办理或补办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的;二是违反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规定骗取婚姻登记同居生活的;三是一方或双方另有配偶而同居生活的;四是因胁迫结婚被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该的。 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对未办理或补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承认其为婚姻关系。人民法院在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要“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①违反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规定骗取婚姻登记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无效②。受胁迫结婚的,因其婚姻不符合结婚双方必须完全自愿的主观要件,依法可以撤销③。依照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无效的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法律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④;刑法还规定犯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⑤。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同居的,仍按重婚罪论处⑥。 现实生活中,各种同居情形非常复杂。近些年来,特别是不经登记而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同居、秘密包养情人、公开重婚同居、不符合结婚条件骗取结婚登记同居等比较突出。这些同居行为,有的冲击社会伦理道德,有的破坏婚姻家庭制度,有的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从长远来看,这些同居现象的日益泛滥不仅引发了很多社会问题,影响社会安定,也严重危害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因此,在处理同居关系案件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严肃、正确地处理同居子女抚养、财产纠纷。 二、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 新中国成立以后,考虑到传统婚姻习俗和观念的影响制约,本着尊重历史、区别对待的态度,在大力推行婚姻法、严格执行婚姻登记制度的同时,也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按照不同的标准,将那些符合特定条件的同居关系确认为事实婚姻。准确区分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有助于我们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同居关系。 1990年6月以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1979年2月2日)的规定,对“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期间认定事实婚姻的标准有三,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 1990年6月以后,根据《办理同居案件若干意见》(法[民]发〔1989〕38号)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有两种情形认定为事实婚姻。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同居的,起诉时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为事实婚姻,否则为同居关系;《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后同居的,同居时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为事实婚姻,否则为同居关系。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一段时间内不承认事实婚姻。这是因为,《办理同居案件若干意见》第三条明确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所以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起,直到婚姻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简称“婚姻法解释一”)出台前,这一段时间不承认事实婚姻。 2001年婚姻法修正颁行后,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婚姻法解释一》,再次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但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作出了调整。《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开始施行。最高人民配合条例的贯彻实施,于2003年12月25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简称“婚姻法解释二”)。该解释没有重新对事实婚姻作新的界定,但其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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