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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船舶评估拍卖的若干法律问题.
浅谈船舶评估、拍卖的若干法律问题
周荣庆
关键词: 船舶资产评估、船舶拍卖保留价
内容简介:
船舶拍卖是海事审判中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虽然《海诉法》对此作出了系列规定,但在船舶拍卖实务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根据船舶拍卖的性质和围绕所涉法律关系的本质进行研究,浅谈以下两方面的问题:1. 关于船舶拍卖的资产评估;2. 关于船舶拍卖保留价的确定。
船舶拍卖是指海事法院对依法实施扣押的船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实行公开竞价,将船舶卖给最高出价人,保存价款,用以保证将来作出的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得以执行的保全措施,或者海事法院为执行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而采取的执行措施。船舶拍卖应遵循以下原则,其一、强制拍卖的标的必须是依法扣押的债务人的财产;其二、强制拍卖的实施必须以生效法律文书作为依据,如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其三、强制拍卖应防止超额拍卖;其四、强制拍卖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即:公开原则,要求拍卖的开放性形式,具有透明度;公平原则,要求拍卖的各方平等参与,拍卖各方法律地位平等,拍卖过程中竟争平等;公正原则,要求权利义务的合法性,不允许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权利义务应始终保持平衡;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拍卖活动中以诚相见,不允许用欺诈、胁迫或其他任何不正当的方式进行交易。最高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1994年7月),为确立我国拍卖船舶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200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下称《海诉法》),在总结多年来海事法院拍卖船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船舶拍卖作了一系列专门性规定,进一步规范了船舶拍卖制度。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强制执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第三章“海事请求保全”第二节“船舶的扣押和拍卖”的规定,强制拍卖船舶适用《海诉法》的规定,《海诉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但是从该法实施来的情况看,《海诉法》对船舶拍卖的规定还是过于原则,以致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加之各法院间因认识与理解的差异,其做法亦不尽相同,从而导致执法的不统一。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不断深入,在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新的司法解释),该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几年在处理相应案件中的体会和多年来对我国法律法规的研读,对此,笔者就当前船舶拍卖实务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略陈己见,以期对拍卖船舶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船舶拍卖的资产评估问题
船舶拍卖的资产评估是法院裁定拍卖船舶后首先遇到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会遇到各种情况,如是否船舶不论大小、种类都需要进行船舶评估,船舶评估中船舶资料与船舶实际情况不一致如何进行船舶评估等问题。
(一). 是否船舶不论大小、种类都需要进行船舶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第四条明确指出“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当事人双方及其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也曾经有相应的规定:财产价值在一万元以下的不需要进行评估。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来规范、健全各项规定。然而这里又有了新问题:什么才算是“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物品?这是由哪些因素来决定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又是什么?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来准确界定新的司法解释中提到的标准?作为基层法律工作者,笔者认为新的司法解释中仍然没有明确的条文让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得以遵从。哪些必须经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哪些不需经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这个执行过程中,究竟是以法院的意向为准?还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为准?如何才能真正切实有效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法律公正、公平的权威,在实践中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会出现很多相关的问题。一方面,造成当事人双方各存己见,难以有定论,另一方面,当事人质疑法院的决定,一定程度上有损法律的尊严。明确评估的标准,详细规定评估的各项物品仍需要在执行实践中,逐层明晰,逐步完善,以期有一个良好的执行空间,给执法者更大的可操作性提供法律依据。虽然船舶拍卖依据《海诉法》,《海诉法》也有船舶评估的相应规定,但在实践中, 船舶资产评估是依据《海诉法》,还是依据《拍卖规定》的司法解释,各负责船舶拍卖的海事法院做法不尽一致,有的法院,《海诉法》和《拍卖规定》的司法解释同时执行, 有的法院依据《海诉法》, 有的法院依据《拍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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