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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附件
济南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1、总则
1.1 为落实《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统一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的日照分析技术要求,制定本规程。
1.2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需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均须按本规程进行日照分析。
1.3 日照分析报告(包括电子文档和图纸)应按统一数据格式组织和提交。
2、日照分析应参照的主要规范和规定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 2003年版);
3)《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3、基础分析参数
技术参数 计算标准日* 大寒 冬至 计算起止时间(太阳时) 8:00-16:00 9:00-15:00 计算点经纬度 济南,北纬36度41分,东经117度0分 计算间隔时间 5分钟 网格间距 1米 计算受影面 距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 注:计算标准日为分析当年的大寒日或冬至日,如当年是闰年则顺延一年。
4、分析范围的确定
4.1 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8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最大不超过180米半径扇形阴影范围。(见附件1)
4.2 以前条确定的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为对象,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确定其他遮挡建筑。(见附件2)
5、分析方式的确定
5.1 对于有条件获得日照分析窗户计算数据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须采用窗户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5.2 对于未做出单体方案的已批规划建筑、申报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须采用多点沿线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6、建筑朝向及分析要求
6.1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 [南北向是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
6.2 应保证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主要朝向的日照有效时间,采用窗户分析的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中第5.1.1条的规定。
7、日照分析资料要求
7.1 日照分析委托书应包括:
1)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
2)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
3)委托项目名称、所在位置;
4)日照分析成果用途、委托要求、提供资料说明。
7.2 日照分析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包括:
1)包含日照分析范围内所有现状建筑的现势地形图及其电子数据;
2)包含日照分析范围内所有已批规划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的有关资料及其电子数据;
3)申报建筑的总平面图、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图纸及其电子数据;
图纸和电子数据应能体现十字坐标、建(构)筑物±0.0高程和高度、建筑物层高、拟分析的窗户位置及其宽度、建筑的屋顶构筑物的位置和高度等具体技术参数。
7.3 日照分析所依据的基础资料的收集。
7.3.1 地形图及其电子数据必须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
7.3.2 已批规划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的有关资料可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7.3.3 申报建筑的相关资料由其设计单位提供。
7.4 资料提供单位应在所提供资料上加盖本单位印章,并对所提供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8、日照分析计算要求
8.1 涉及窗户分析的计算要求。
8.1.1 日照分析计算面按以下规则确定: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基准;, 并纳入计
算。
8.2.2 桥梁、山体、围墙的遮挡影响无需纳入计算。
8.2.3 各计算建筑间的高差须纳入计算。
8.3 计算的误差要求。
8.3.1 分析结果存在5分钟以内误差视为正常。
8.3.2 因天体运行轨迹不同而产生的日照变化视为正常误差。
9、日照分析报告
9.1 日照分析结果:
1)需做多点沿线分析的,计算出其主要朝向的沿线有效日照时数,并绘制多点沿线日照分析图,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位置;
2)需做窗户分析的,计算出其每一分析窗位在申报建筑建成前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明确不符合日照要求的窗户数及户数。
9.2 附图:
1)日照分析范围图(1:500或1:1000);
2)多点沿线日照分析图(1:500或1:1000);
3)窗户日照分析图(1:500或1:1000);
4)窗户日照分析表。
10、术语
10.1 本规定所称建筑包括:现状建筑、已批规划建筑、申报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
10.1.1 现状建筑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
10.1.2 已批规划建筑是指已经审批的在建、未建及建成未投入使用的建筑物。
10.1.3 申报建筑是指建设申请人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核准的建设项目中的建筑物。
10.1.4 在批规划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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