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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防治工作方案.
浙江省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防治工作方案
目前,我国局部地区流脑疫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按照《流行性脑脊髓膜炎诊断标准》(见附件1)发现流脑疑似病例、临床确诊病例或确诊病例,必须按照乙类传染病规定的报告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
2.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流脑暴发疫情[流脑暴发是指在一个潜伏期(7天)内,一个单位、学校、村或居委会等出现2例以上确诊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或1例C群流脑病例],应当在接到报告的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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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并由疫情发生地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二)病例的判定
1.省、市、县三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确定流脑诊治专家组,其组成可以依托原有的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专家组,县(市、区)范围内首例流脑病例由县级诊治专家组判定。
2.对不能明确诊断的流脑病例,应逐级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2小时或24小时内派出市级和省级专家组进行判定。
(三)监测
l.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做好辖区范围内的监测工作的各项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发热门诊,若病人出现高烧不退、剧烈头痛、喷射呕吐,应提高警惕.2004年以来发现流脑病例特别是流脑暴发疫情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强化的流脑监测工作。东阳市和常山县两个省级流脑监测点应重点加强和完善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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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家省级哨点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省立同德医院、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宁波市第一医院、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嘉兴市第一医院、湖州市中心医院、绍兴市人民医院、金华市中心医院、衢州市中医院、舟山市人民医院、台州市中心医院、丽水市中心医院)和77家县级哨点医院在开展“发热呼吸道病例”、 “不明原因发热住院病例”等监测的同时,应加强和完善流脑监测工作。
4.医疗卫生单位发现不明原因聚集性发热病例应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协助配合做好流行病学调查。
5.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一旦发现发热、呼吸道感染症状的病人异常增加时,要及时按要求进行报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处理。
二、预防与控制
(一)认真做好流脑的预防措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预防的原则》(附件2)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落实日常性的预防工作措施。
(二)医疗救治
1.医院预检分诊点要配备有一定临床经验、经过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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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知识培训的医师,对发热病人进行初步诊断和鉴别诊断。
2.各定点医院要加强和充实感染性疾病科的业务力量,规范处理到本院就诊和其它医疗机构转诊的流脑病例。收治流脑病例的医院一般定点在县级及以上医院,定点医院必须具备呼吸道传染病诊治的治疗和隔离条件。
3.流脑病例的转运与转诊要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4.病人的治疗按照《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治疗原则》(附件5)执行。
5.出现流脑暴发疫情后,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充实和调整救治专家组。专家组主要由呼吸科、传染病科、重症监护科、医院感染科、中医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医疗救治、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三)流行病学调查和隔离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流脑疫情后,应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要认真、详细地了解和记录患者发病密切接触人员的有关
2.及时开展对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调查。流脑密切接触者是与流脑患者发病前7天内有密切接触史者,密切接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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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进行药物预防,抗菌药物首选SD等磺胺类药物。密切接触史者需填写《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个案
调查表》(见附件4),并医学观察10天(自最后接触之日算起),一般采取居家医学观察,必要时集中观察。医学观察期间,要告知其进行自我隔离,并每天自行测量体温,一旦有流脑相关症状,及时报告。
(四)标本采集和检测
发现疑似病例的医疗单位,在报告疫情的同时必须及时采集患者脑脊液和血液标本,进行细菌培养以及相关实验室检测,若无条件做细菌培养的医疗单位,尽快将标本送当地疾控中心培养检测。对已分离到的菌株,及时上送鉴定分群。
(五)个人防护
从事相关工作的医疗卫生职业暴露人员,要严格按照呼吸道传染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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