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劳工公约影响对策与建议莫总讲话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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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劳工公约影响对策与建议莫总讲话稿.

海事劳工公约影响、对策及建议 中国船级社 一、公约的特点分析 在谈这个问题之前,首先有必要,谈谈公约的特点,以便对进一步理解公约,达到统一的认识,形成我国基本对策。结合我社的研究,我们概述如下十点,供会议交流: 公约引入了劳工的基本权利和海员就业及其社会权利,这些权利为ILO公约的核心内容。公约一旦生效,除保留的个别公约外,将取代ILO现有涉及有关船员的公约36份及相关的建议书。 公约适用于任何吨位的通常从事商业活动的所有海船,但专门在内河或在遮蔽的水域或与其紧邻水域或在港口规定适用水域航行的船舶、 军船或军辅船、从事捕鱼或类似捕捞的船舶、用传统方法制造的船舶(例如独桅三角帆船和舢板)除外; 公约引入了劳工标准有效检查与发证体制,要求500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船舶应持有“海事劳工证书”和“符合声明”,检查与发证由船旗国政府或其授权的认可组织来进行; 公约引入了强制的港口国监督体制,即港口国检查 ,公约在条款中明确规定了非缔约国将不会享受比缔约国更高的待遇,即公约生效后,缔约国可对非缔约国的到港船舶进行港口国监督(PSC)检查,对严重违反公约的船舶,可予滞留; 公约引入了修正案的默认接受程序,公约具有了持久的活力,这使公约的修正向SOLAS等IMO公约一样,今后可能会变得频繁; 公约在条款上具有原则性和灵活性,公约中明确要求各国需要在公约的框架下立法,制定规则,以便实施公约; 港口国检查不包括公约守则中导则(Guideline)的内容,但导则应予遵守,除非船旗国有等效的规定; 公约明确规定容许一些标准的免除与等效,如对200总吨以下国内航行船舶可免除守则中的有关要求,但任何免除或放宽需由政府主管机关协商船东和船员组织,体现三方性; 公约明确规定了海员船上与岸上的投诉程序,使公约所保护主体(船员)具有了监督的权力; 按公约规定,公约生效后,船员舱室标准对现有船舶将不进行追溯。 二、 公约实施的利弊及必要性 我们应该看到,发达国家通过制定国际标准让本国的法律、制度和做法变成国际性的要求,让其他国家都来遵照执行,其目的可达到间接控制别国,以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实际上海事劳工公约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海运业作为经济全球化的第一产业,船员职业的东移,西方发达国家要求航运业“公平竟争”,是新公约产生的重要推动力。在这一国际大环境下,中国政府从ILO理事会决定整合制定公约的伊始,就以代表发展中大国的姿态,积极参加了公约起草的全部过程,扮演了重要角色,担任政府组主席,在公约的起草与形成过程中,施加了重要影响,特别是在与西方发达国家“抗衡”中,起到了重要和积极的作用,包括在公约适用范围、生效与修正条件、基本权利的表述、舱室标准、噪声与振动、港口国检查程序等一些重要条款上,积极施加我国的影响,使一些条款得以弱化,强制性条款改为非强制性条款,条款变得更具灵活性。在最后的大会上我国向大会提交3份提案,与其他国共同提案15份,其中我国涉及现有船区别对待和船员安全保护等三份提案均获得了大会的通过,维护了我国及所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正如大会主席辛德勒先生(法国)在大会上指出 “中国,一个伟大的海运国家,在公约草案,的制定过程中,通过磋商谈判,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见大会记录第13号)。 中国是发展中的航运大国,同时也是全球船员劳务输出的大国,公约对提高我国船员生活质量和改善工作环境有着积极的影响,为开拓我国船员劳务外派产业提供了十分有利的契机和发展空间,让船员体面的生活和工作,维护和保护海员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体现时代的要求和以人为本的原则。此外,我国通过对该公约准备与实施,以制定海员法等有关船员法律法规为契机,对加速完善我国劳动保障法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适应我国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发展与变化,维护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利益。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公约一旦生效也将会对我国船公司的船员管理运作、船员的福利待遇、船员职业安全与健康、船员招幕与安置、船舶设计与建造等诸方面带来一系列较大影响,使我国船公司与世界航运业置身于在所谓的“公平竞争”中,不可避免地将会带来运营成本的增加。 虽然按公约规定的程序,公约生效尚需一定的时间,据欧盟的问卷调查估计,至少需要五年的时间,但我们从现在起就应予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尽早组织研究公约的有关要求。 据悉西方发达国家已纷纷着手开始了公约批准前的准备工作,欧盟通过一专业机构开始对公约批准前的准备研究,日前散发了有关公约实施的意见调查表。 应该注意到,如果我国不提前做好准备,不做好国内相应的立法和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工作、船公司准备不足,则公约一旦生效,我国船舶航行到其他缔约国港口,按公约规定的无优惠原则,将会受到港口国的检查,这将使我国远洋航运船队处于十分被动的局面,在国际航运市场上失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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