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相关问题探析-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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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相关问题探析-讲义.

海事法相关问题探析 唐兵 副教授 tangbing@shmtu.edu.cn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一、海难救助 救助——船舶或货物尚未脱离其船员占有,而由第三方前来援救,使其脱离危险之行为 救捞——船舶或货物已脱离其船员占有,行将沉没或漂流,而由第三方予以施救,使其得以解救之行为 海难救助的种类(对象):对人救助 对物救助 海难救助的种类(性质):强制救助 自愿救助 合同救助 义务救助 海难救助的方式:救助拖带 搁浅救助 抢险救助 提供船员和供给 救火 守护救助 提供信息等 海难救助成立要件 遭遇危险的海上财产 何为海上财产?船舶(非军事船 非公务船)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 是否包括环境?公约第一条 cf.《海商法》第三条 是否包括租金?租金并不属于运费之列 须在租船合同中订明,且在救助时有风险 固定式、浮动式或移动式的用于或将用于勘探、开发、处理、运输或储存海床或海底矿物资源以及相应辅助作业的海上移动式装置 公约第三条 被救物应面临危险 遇险的范围 船舶触礁、搁浅、碰撞、漏水、失火、爆炸、沉没、倾覆 船体破裂、重要属具损坏 船舶遭受冰霜或风暴袭击 船舶发生故障无法排除等 真正危险不必“肯定的”或“马上面临”的危险,只要是客观合理的即可 案例一 一船舶在印度洋因锅炉出问题而失去动力。被另一船舶(Rhesus)拖至阿德姆(Aden),但在阿德姆无法修理,被迫再由另一船舶(Antenor)拖到苏伊士,才能修理。 争议:第一程拖到阿德姆是救助,但第二程不是救助,因为拖到阿德姆后,被救船舶已是安全的。 案例二 某船(St. John )在靠泊时被大风吹断艉缆,使船艉漂往一立标灯,有可能碰坏船舶本身与立标灯。有一拖轮(Hamtun)赶到把船艉拖往深水,事后要求救助报酬。 救助人必须是无救助义务的第三人 拖船与被拖船之间有拖航合同 领航员与船东之间订有雇佣合同 本船船员与船东之间订有雇佣合同 同一所有人船舶之间的救助,救助方有权请求报酬 公约第十二条第3款 船员 保险 财产所有人 救助行为要有效果? 政府公务船和军用船舶能否成为请求救助报酬的主体?公约第五条 小结 海上财产 船舶 货物 到付运费 非永久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任何财产 环境 遭遇危险 救助方为无救助义务的第三人 但同一所有人拥有或经营的船舶除外 救助要有效果(请求报酬的要件) 救助环境可能无效果 海难救助的报酬原则 无效果无报酬 (No cure, no pay)原则 报酬不超过获救财产的价值 报酬按获救财产价值比例由获财产所有人支付 报酬不包括应付的利息及可追偿的法律费用 报酬可认入共同海损 例外 特别补偿 无效果——可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 有效果——相当于救助费用的130%,或不超过200%(法庭/仲裁庭) 不得认入共同海损 确定救助款项的因素 案例 The “E.N.Belcher Jr.”(1991) U.S. 某拖轮在正常拖带两艘驳船。途中碰上水底不明物体,拖轮迅速进水下沉。拖轮尽力把两艘驳船拖往浅水,并使自己主动搁浅。因为继续进水又失去动力,船员弃船。约在一小时后,救助人的第一艘拖轮抵达现场。五分钟后,另一艘拖轮抵达,最后第三艘到场协助。起初,遇难拖轮船长曾试图谈判救助费用,但并不成功。最终遇难拖轮船长接受了救助 整个救助涉及从遇难拖轮抽水,防止继续倾斜。并雇用与派出蛙人去水底修补破洞等。此外,也有船舶去稳住两艘驳船,以防漂走。最后救助成功,救助过程从早上4时持续到下午6时。 确定救助款项的因素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第十三条 获救船舶和其他获救财产的价值 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救助方的救助成效 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救助方提供服务的及时性 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性 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第十四条 确定特别补偿的因素(包括公约第十三条) 先决条件 应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救助 对其他船舶或财产进行救助,无权获得特别补偿 范围 特别补偿的范围限于“救助的合理费用” 直接支付的合理费用 实际使用救助设备的合理费用 投入救助人员的合理费用 效果 考虑救助人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所取得的效果 无效果,救助人可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 有效果,则可根据效果的大小,由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按规定确定特别补偿额(救助费用的130%~200%) 只有当上述特别补偿超过救助人获得的救助报酬时,才可获得金额为超过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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