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工业园区实际,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
自1997年3月16日起施行的《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24号令)适用至2011年6月30日止。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及时制定相应的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办法和配套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制定管理办法和配套实施细则时,应当充分考虑园区公积金制度参保人员的切实利益,做好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调整前后的平衡过渡,协调对接。对于2011年6月30日前缴纳的公积金,按原办法制定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规定;对于2011年7月1日起社会保险(公积金)基金的收缴、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定新的具体规定。苏州工业园区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由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直接负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5月19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完善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创造园区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根据国家、省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含住房保障项目,下同)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通过调整社会保障计划类型、基金账户设置和缴费水平,逐步向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平稳过渡,最终实行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 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保障项目,保障参保员工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并为参保员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制度保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园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员工):
(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五条 园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
园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园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园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将依据国家、省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住房保障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本办法实施前公积金个人专户存储余额和公共统筹存量基金在2011年7月1日后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负责在园区行政区域内组织和推行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研究决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重大事项和发展规划。
第八条 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园区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承担园区社会保险的政策制定、运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园区财政部门负责园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以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园区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园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第十条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园区社会保险运行业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基金征缴、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园区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园区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三章 社会保险保障计划类型和参保范围
第十一条 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设立甲、乙两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一)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甲类计划)是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向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并轨的过渡计划。甲类计划包含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制度及住房保障项目。(二)乙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乙类计划)是园区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制定的社会保险计划。乙类计划包含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制度。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