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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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流转税处 邹杨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对1994年开始实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及有关后续规定进行了梳理与修订,制订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根据22号令第十三条关于辅导期纳税人的规定,下发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 40号,以下简称《辅导期管理办法》),对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予以了明确。本文仅就新老办法差异及相关政策出台背景予以解读: 一、《新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降低了一般纳税人的准入门槛 《新办法》将一般纳税人认定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指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的资格认定。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确定为工业50万、商业80万。在《新办法》第三条中规定,“此类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新办法》采用“应当”一词,在降低准入门槛的同时,对纳税人的义务也予以了明确。 一、《新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降低了一般纳税人的准入门槛 第二种情形是指新开业的纳税人和已开业但销售额未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的资格认定。从扩大一般纳税人队伍的考虑出发,在此次修订中,对此类申请认定的纳税人,仅保留了经营场所及会计核算两项条件,未设置应税销售额等其他的标准。 一、《新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降低了一般纳税人的准入门槛 从上述两种情形可以看出,新办法既明确了纳税人的义务,也赋予了纳税人的权利:对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明确了其“应当”申请的义务;对未超过标准但希望获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赋予了其依申请的权利。 另外,新流程对年应税销售额予以了新的明确,年应税销售额是指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这与《原办法》规定的以公历年度计算销售额有所区别。 一、《新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二)修订了应当申请认定的程序 原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必须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批,即使是销售额超过标准应当认定的也要履行申请、资料审核、实地核查、审批等程序。 此次修订中,对应当申请认定的,将原有的申请-资料审核-实地核查-审批程序改为告知-申请-审批程序,税务机关履行必要的告知程序后,纳税人只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一、《新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二)修订了应当申请认定的程序 对超过小规模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材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 一、《新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三)简化了可以申请认定的资料与程序 在修订过程中,对《原办法》要求的报送资料和认定程序进行了精简,以简化办事程序,减轻纳税人负担。第一,简化报送资料:凡属于办理税务登记时已提供的证件、资料,属于与一般纳税人认定无关的其他管理事项应报送的证件、资料,在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时不再要求提供。第二,依据认定标准,大大减少了实地查验的工作内容,仅保留对经营场所和核算能力的查验。第三,统一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取消了原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的规定。 一、《新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四)扩大了一般纳税人的涵盖范围 第一,此次修订扩大了一般纳税人的涵盖范围,不仅包括原规定中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还包括个体经营者;将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由不得认定改为纳税人自行选择。 第二,《原办法》规定,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是,从理论上说,与“应税”相对应的概念应该是“非应税”,而不是“免税”。免税销售额应当包含在应税销售额之内,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且财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不论是否免税都应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只是在管理上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新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五)明确了办理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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