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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银行代保管物品管理办法.
代保管物品制定的依据、定义 代保管物品管理职责 代保管物品基本规定 代保管物品入库管理 代保管物品出库管理 代保管物品的保管 代保管物品的检查 代保管物品凭证的填制、封包 代保管物品制定的依据、定义 一、制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吉林银行现金出纳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定义: 代保管物品是指保管机构代委托部门、委托人保管的抵押品、质押品或其他有价值品及贵重物品。 保管机构是指总行、分行、长春直属支行相关业务部门或营业机构。 委托部门是指将抵质押品等交由保管机构代为保管的部门。 委托人是指与我行签订保管协议的单位或个人。 代保管物品管理职责 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全行代保管物品保管工作的管理与指导,并对分支行代保管物品保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分行、长春直属支行会计结算部门负责贯彻与落实代保管物品管理制度,并负责对本行代保管物品保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委托部门或委托人负责代保管物品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贴现、转贴现业务除外) 保管机构负责本机构代保管物品的保管。 委托部门或委托人与保管机构共同负责代保管物品的交接工作。 (吉银办发〔2011〕94号《吉林银行抵质押品代保管会计操作规程》第四条 委托部门必须双人办理抵(质)押品出、入库的代保管手续。) 代保管物品基本规定 代保管的抵质押品,由管理系统发起入、出库交易,核心系统确认后完成入、出库的记账,实现系统的双向登记与控制。 代保管的非抵质押物品入、出库交易直接在核心系统中记账并登记。 (2691代保管品收入、2692代保管品付出) 代保管物品不得与现金、凭证混放,应入专用保险柜保管,且保险柜在监控器下。 经办代保管物品业务的人员包括:委托部门的经办人员(移交人或接收人)、负责人;保管机构的保管人员、记账人员。以上人员不得兼任。 代保管物品应严格管理,系统自动建立“代保管物品登记簿”,并纳入表外科目进行核算,实行账实分管,确保账实相符和物品安全。(代保管的非抵质押品后台为代保管品交易登记簿;代保管的抵质押品后台为抵质押品登记簿。) 代保管物品的封包遵循“谁经办、谁封包”的原则,保管机构对委托部门提交的代保管抵质押品及与贷款相关联的质押品及委托人提交的代保管物品,保管机构应核对实物,确保实物与代保管凭证上记载的事项相符,并与委托部门经办人员或委托人在封口处签章或签字。保管机构只对委托部门或委托人共同封包的实物进行保管,不对代保管实物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负责。 (与贷款相关联的质押品:指贷款在未审批下来前,质押品已交给贷款部门,需贷款部门填制“代保管凭证”。) 委托部门或委托人可根据实际管理或保管机构管理需要,实行1件物品1个封包或多件物品1个封包;但需将抵质押品与其他代保管物品分别封包。 (已承兑的银行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定期存单、开户证实书等有面额的票证应1张1封包) 代保管物品必须使用专用包装袋封包,每份代保管物品均对应一个唯一的代保管物品编号,代保管的抵质押品按实际价值入账,代保管的其他物品,以一袋一元的假定价格记账,并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实际价值:抵质押品的评估价值 以袋保管但需按袋中明细在表外科目核算的代保管物品的入、出库按其业务管理规定办理。( 主要有:代发工资业务、产业链业务) 7月6日总行社区银行部下发的关于更改《吉林银行代发工资业务协议书》及相关规定的通知要求对批量开户凭证代保管方式进行相应调整,具体流程如下: 代发工资批量开户完成后,客户当日不能领取工资存折或卡时,由社区银行部委托会计结算部前台对其凭证进行代保管,取凭证时由社区银行部与客户共同领取凭证,并与客户在代发工资登记薄上签字确认,代保管凭证出入库时,由社区银行部指定人员填写代保管(出入库)凭证。 贴现、转贴现及再贴现业务的代保管物品的入、出库按其业务管理规定办理。 吉银办发[2011]79号《吉林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会计业务操作规程》第九条规定: 对贴现申请人提交的汇票应由票据营销部门对汇票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进行初审,会计部门负责对汇票进行复审,已贴现汇票由票据营销部门经办人员与会计人员共同封装,在封口处签字或加盖名章确认后,交库管员审核无误后入库保管。 第十条规定: 对转贴现申请人提交的汇票应由票据营销部门对汇票的真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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