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备课笔记(forstudent)..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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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备课笔记(forstudent).

第一章 绪 论 一、什么是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l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海商法应定义为: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海商法是调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2条 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3条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 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1. 海上运输关系 主要是指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同托运人、收货人,或者同旅客之间,承拖方同被拖方之间的关系。 《海商法》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2. 船舶关系 《海商法》上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包括其属具。但不包括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船舶关系,只要是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出租人、承租人之间,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海上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当事人之间以船舶作为财产形成的法律关系。 二、海商法的特点 海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较,有其鲜明的特点。 (一)涉外性 由于海商法调整的是海上的商业活动,而这种活动往往是跨国进行,其本质上具有国际性,因此海商法本身也必然具有国际性。同一片海洋,经历同样的气候,驶过同一条航线。尽管船舶、海员、以及其他海事关系当事人拥有不同的国籍、住所,海事关系的争议也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不同国家的海商法也会采用类似的原则、规则来调整海上运输中发生的各种关系,从而了使得海商法在调整对象上具有统一性、国际性。 (二)技术性 海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海商法是有关海上运输和船舶的法律规范。因此,这些法律规范必然涉及船舶、船员、航海、货物运输和管理等专业和技术。 (三)特殊性 海上运输及其他海上业务活动具有明显的特殊风险。从事海上运输,特别是在航运初期,具有很大的冒险性,这主要表现在海上存在着特殊风险;其次是需要巨额投资。为了鼓励航运业的发展,针对这种特殊风险,逐步形成了一系列的特殊的法律制度,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船舶抵押制度、海事请求保全制度、船舶优先权制度、海难救助制度和共同海损制度,等等。这些特殊的法律制度是在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是其他法律部门所不具有的。 三、海商法的性质 关于海商法的法律属性,国内外颇有争论。这个问题又与海商法的调整对象直接相关。从海商法的调整范围看,有广义海商法和狭义海商法之分。广义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民事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纵向行政关系。不少国家的海商法还订有少量刑事责任条款。狭义海商法则仅仅或者主要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民事关系,不调整或者主要不是调整纵向的行政关系。对广义海商法的法律属性,国内有的学者将其归属于经济法或者国际经济法的范畴。如《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认为,海商法“是国内经济法兼有国际经济法性质的法律”。原国家教委在学科分类时,将海商法作为二级学科——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 四、海商法的形式 在我国,海商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航运惯例。 1、国内立法 国内立法是海商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我国当前海商立法的核心是1992年制定、199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这部海商法的制定从1953年起就开始酝酿,但因为各种原因,历经三十多年的努力,才终于出台。这部法典无论在法律属性、立法形式或法律内容上,都有其独特的风格和特点。 2、国际条约 海商法具有鲜明的国际性,而国际条约是国际海事立法的产物,我国海商法不仅在国内立法上深受国际公约的影响,而且也参加了30多个这一领域的国际公约,这些公约以及我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双边、多边海运条约也是我国海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3、国际航运惯例 国际航运惯例是我国海商法的表现形式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我国《海商法》第268条第2款也做了与上述内容相同的规定。但是,适用国际航运惯例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4、海商法的其他表现形式 (1)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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