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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章执行[精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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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章执行[精选]

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论 第二节 执行的开始与执行措施 第三节 执行阻却和执行回转 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论 一、执行的概念 指法院的执行组织,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或审判组织移送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以及其他机构制作的、具有民事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活动。特点: 一是执行主体的特定性; 二是执行依据的有效性; 三是执行手段的强制性; 四是执行过程的法定性。 二、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的关系 联系: 都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审判程序是前提和基础,执行程序是继续和保障。 区别: 1、程序设立的基础不同(审判权、执行权 ) 2、功能和目的不同; 3、诉讼阶段不同(是否必经) 第二节 执行的开始与执行措施 一、执行的主体和客体 (一)执行主体 1、执行机构及组成人员 2、执行当事人 3、执行参与人 (二)执行客体 称为执行对象。包括被申请执行人的财物和行为,不包括义务人的人身。 二、执行的开始 (一)管辖法院 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刑事判决、裁定,由第一审法院或者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第207条改为201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法院执行。 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以及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_—— 4、国内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裁定并执行。 涉外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法院裁定并执行 (二)执行开始方式 1、申请执行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2年) 4)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法院管辖。 2、移送执行 3、委托执行 (三)不予执行的情况 1、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第一,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第二,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第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第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法院认为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职权可裁定不予执行。 2、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形 ——作为执行根据的文书确有错误的 3、不予执行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情形 ——该判决、裁定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三、执行措施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5、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所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7、强制办理有关证照转移手续 8、对行为的执行 9、责令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10、继续执行 第三节 执行阻却和执行回转 一、执行阻却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使执行程度暂时无法继续进行执行或者是无需进行的各种状态的总称。 包括:执行异议、执行和解、执行担保、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一)执行异议 指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 条件:(1)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 (2)必须是对本案的执行标的主张部分或全部实体权利。 (3)必须在执行工作结束之前提出。 第二百零八条改为第二百零四条,修改为: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修改之处】明确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审查的期限,并明确可在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况下十五日内起诉。 (二)执行和解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物的一部分或全部,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从而终结执行程序的活动。 (三)执行担保 条件: (1)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2)担保的方式可以是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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