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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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我国是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和消费大国。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电冰箱的社会保有量已达1.2亿台,洗衣机1.7亿台,电视机4亿台,电脑1600万台。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投入使用的电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绝大多数已经到了报废期限。特别是电子信息产品,由于升级换代快,更新报废的周期更短。专家估计,我国每年约有400多万台电视机,500多万台洗衣机,500多万台冰箱,600多万台计算机及3000万部手机进入淘汰期。同时,在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工业生产过程中,还产生大量的不合格产品、下脚料。预计今后几年我国电子废弃物的产生量将大幅度上升。   电子废弃物中含有多种有害物质,如电路板含有溴化阻燃剂,显像管含铅,传感器中含汞等,如果利用或处置不当,会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 近年来,在我国一些地区使用原始落后的方式拆解利用电子废弃物,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社会各界反应十分强烈。   切实加强对电子废弃物的拆解、利用和处置环节监督管理,成为环保部门在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工作最紧迫的任务。   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增加了有关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产品和废弃机动车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固体法》关于防治废弃电器产品污染环境的规定,国家环保总局于2005年初组织天津市环保局、天津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清华大学等单位,在前两年工作的基础上,借鉴了发达国家和地区立法和管理经验,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起草了《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征求部分省市和专家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本《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基本原则和特点   (一)充分体现《固体法》确立的重要原则和制度   《固体法》是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的基本法律,《办法》的起草充分体现《固体法》的各项制度和原则,包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固体废物产生者责任原则;申报登记制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   (二)突出对拆解利用环节的管理   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领域非常宽泛,如产品的绿色设计,废弃产品回收体系的建立等。   环保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污染防治,而电子废弃物的拆解、利用和处置,是电子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最为严重的环节。因此,《办法》的起草重点突出了对电子废弃物拆解、利用和处置过程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利用,是指从电子废弃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不包括对旧电器设备的翻新和再使用。   (三)合法创新   电子废弃物不同于一般固体废物,也不等同于危险废物。发达国家对收集、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弃物的企业普遍实施类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的制度。   在我国法律法规未对电子废弃物实行许可管理制度的前提下,为规范电子废弃物收集、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办法》提出了实施登记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即要求从事收集、贮存、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弃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到环保部门登记备案;要求环保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登记备案的电子废弃物从业单位的名录。   通过上述两项制度,有利于环保部门及时掌握企业情况,指导企业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合法经营;并引导产生单位将电子废弃物交给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拆解、利用、处置,从而促进电子废弃物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子废弃物的名录制度   《办法》第六条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制定、调整并公布电子废弃物名录。   制定电子废弃物名录,有利于明确电子废弃物管理范围,进行统计分析,是电子废弃物环境管理的基础。   (二)电子废弃物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   1、登记备案制度   《办法》规定从事收集、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弃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对于非经营性收集电子废弃物的行为(如公益活动),不要求进行备案登记。   由于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和管理水平情况不一样,甚至差异很大,对电子废弃物经营单位登记制度如何实行分级管理,应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情况而定。因此,本《办法》规定具体的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信息发布制度   《办法》规定:设区的市级、省级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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