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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族音乐学的学科定义和基本概念

第一章 民族音乐学的学科定义和基本概念 民族音乐学是一门有近百年历史的边缘学科,在它的诞生地欧洲以及许多后来传入的国家,尽管对这门学科的定义、研究对象、范畴及方法诸概念至今众说纷纭,但对于它脱胎和起源于音乐学和民族学(文化人类学)这两门学科,与二者均有极密切的亲缘关系这一点来说,是没有异议的。对此,美国民族音乐学家梅里安姆(Alan P. Merriam,1923—1980)的看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他说:“民族音乐学通常是由音乐学和民族学这两个不同的部分组成,可以认为它的任务是并不强调任何一方,而是采用把双方都考虑进去的这种特征性的办法,使其融为一体。”(Merriam 1964:3))Bruno Nettl)则认为:“民族音乐学就是研究具有西洋文明以外的文明的民族音乐的科学。”(1956:1)孔斯特在此基础上扩大范围,认为该学科应该研究“除欧洲艺术音乐和通俗音乐以外的所有音乐”(Kunst 1959:1)。也有人这时已经开始认为该学科的长处不在于地理划分,而在于研究方法(Kolinski 1957)。20世纪60年代,涅特(1963)及梅里安姆(1964)均对上述状况作了概括性描述(参见董维松、沈洽编1985:179-180;185-191;209-211)。 从上世纪70年代到本世纪初,该领域里出现的一个新趋向,是学者们讨论学科基本定义和概念时,已经开始走出固有的常规方法论层面,转而从文化哲学乃至文化观、世界观的高度去看问题。因此,若想较全面、客观地看待这一时期的民族音乐学发展走向,既应该从历时性角度,看其由常规方法论向哲学文化观转型的过程,也有必要从共时性角度,看常规方法论和哲学文化观这两种学术层次在民族音乐学理论系统中的并存和互补作用。 2.学科定义和基本概念的合流与分叉 20世纪60年代初至70年代,在民族音乐学这个复合性边缘学科里,许多复杂的研究对象吸引了有不同学术背景的学者参与其间,因而出现了多维多角的学科取向。这一阶段的学科理论呈现出合流与分叉两方面趋向:在合流方面,以往有关学科研究范围是“非欧音乐文化”或“人类文化”的讨论已经退居其次,认为该学科的长处不在于地理划分,而在于其特殊的研究方法(Kolinski 1957)。分叉的一面则表现在当时曾经出现了分别侧重音乐学和人类学观点的两大阵营(Cooley 1997)。安东尼·西格(Anthony Seeger)在《音乐表演的民族志》一文中指出:“有关音乐可脱离演奏者及听众而独立存在的这类错觉,往往导致许多混淆的争议,并使人误将民族音乐学分为两派,一派着重分析声音本身,另一派着重分析音乐的社会文化因素……有些关于音乐产品-声音的研究常常不注重考察伴随着声音的表演者和听众的相互作用;有些研究只着重演奏者、听众及其行为,却有时完全忽略了他们所制造或欣赏的声音”(Seeger 1992)。 若我们据此来考察民族音乐学早期的学科定义,则可以看到尽管学者们皆不否认本学科的研究对象范围包括音乐和文化背景两方面内容,但仍然分别侧重于从不同角度和立场阐述自己的学科见解,并且在具体的研究实践中分别有自己的侧重点和切入点。例如胡德被认为是其中“音乐学学派”的代表人物,他认为:“民族音乐学领域的研究主题是音乐。但是与这个主题基本上不同而又互相依存的不妨包括一些有关这些学科的研究,如历史、人种史、民俗学、文学┅┅”” ( 胡德1985[1971])。作为“人类学学派”代表人物的梅里安姆(Alan P. Merriam),他较早提出的一个著名的定义则是“对文化中的音乐的研究” (Merriam 1960:109)。 从上世纪70年代发展至今,文化主旨论者们仍然坚持“音乐作为文化的研究”或“研究音乐就是研究人”的观念。而在音乐主旨论者看来,研究音乐的艺术性特征仍然是民族音乐学的首要目标,同时有必要兼及音乐的“文化内涵”以及“文化背景”(或文化语境)的考察研究。可以说,上述民族音乐学中以梅里安姆和胡德为代表的偏重考察“文化”和“音乐”的两类研究倾向,其产生和存在并非偶然,而是同此两类学者具有的音乐学和人类学两种学术背景和传统的研究对象范围有较大关联,对此可从下述几个方面略作讨论。 3.“音乐学派”学者的“功能分化”学术背景及其选择意向 以往的音乐学研究一直是处在一种“后分化”的语境中,以一种独立的“艺术”学科的姿态存在。作为具有音乐学背景的一类民族音乐学者,由于其传统的音乐学研究对象乃是存在于欧美国家那样社会和文化肌体分化程度较高的社会类型里的欧洲古典音乐,在这类地区音乐文化已经从整个传统社会里分离出来,并且独立为专门的学科领域。从这样的传统研究对象里,音乐学已经发展出了自己的一套偏重于艺术性的,含有审美和欣赏意象的研究方法,以致在他们将眼光投放到非欧国家时,其首选的研究对象是中国、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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