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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土地储备贷款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城市土地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来源:中国农业银行 作者: 时间:2007/07/05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种类 第三章 贷款条件及申请 第四章 贷款方式、利率及科目 第五章 贷款调查 第六章 贷款审批和发放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八章 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推进城市土地集约经营,实现城市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我行城市土地储备贷款(以下简称土地储备贷款)业务规范、稳健发展,防范贷款风险,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城市土地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行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一、土地储备贷款根据客户类别实行分类管理。客户类别暂不按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划分,而按以下标准进行初步分类:一是一类客户,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杭州、南京、成都、青岛、苏州等城市的本级土地储备机构及前一年度GDP在150亿元以上的开发区的土地储备机构,对这些客户视同优良客户;二是二类客户,主要为未纳入一类客户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温州、无锡等经济发达城市的本级土地储备机构及前一年度GDP在100亿元以上但尚未达到150亿元的开发区的土地储备机构;三是一般客户,指未列入一类、二类客户的土地储备机构。 二、规范我行开展土地储备贷款的范围。为防范信贷风险,我行暂时只介入一类、二类客户。同时,总行选定浙江、江苏两省分行作为开展土地储备贷款的试点行,根据本《通知》规定的授权权限,由有权审批行对前述两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般客户发放贷款。对于其他省份的一般客户我行暂不提供信贷支持,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般客户,确为运作规范、效益及信誉良好的需报经总行审批。 三、规范对土地储备机构授信管理。对土地储备中心暂不实行公开授信。可根据收购土地的规模、当地财政实力、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前景等情况,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实行内部授信或签订银企(政)合作协议。 四、规范土地储备贷款审批权限管理。为提高决策层次,防范风险,对土地储备贷款无论期限长短,有权审批行原则上为总行和一级分行。对一级分行的授权权限按上述客户的分类进行。如贷款对象为一类客户,一级分行土地储备短期和中期贷款的审批权限比照总行《关于2002年授权调整的通知》(农银授权〔2002〕1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授予分行的短期贷款中的优良客户的授权;如贷款对象为二类客户,一级分行土地储备短期贷款的审批权限比照《通知》中授予分行的短期贷款中的优良客户的授权,土地储备中期贷款比照《通知》中授予项目贷款的授权额度;如贷款对象为一般客户,一级分行(仅限江苏、浙江分行)土地储备短期和中期贷款的审批权限均比照《通知》中授予分行的项目贷款的授权额度。对江苏、浙江分行辖内的已由总行批准可转授项目贷款审批权的二级分行可转授土地储备贷款授权。 五、规范贷款方式管理。对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土地储备贷款,应办理合法、足值、有效的抵押担保手续。对未满足《办法》规定信用贷款条件的客户发放信用贷款须经总行特批。 六、规范贷款审批程序管理。土地储备贷款一律按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基本业务流程办理,但对情况清楚、风险可控的土地储备贷款可简化评估环节。 七、落实对自筹资金比例的要求。土地储备贷款应要求借款人落实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但考虑到土地储备系政府行为的背景,自筹比例可适当低于项目贷款要求的自有资金比例。具体比例暂按以下标准执行:对企业法人类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贷款的自有资金要求不低于土地开发成本的30%。对事业法人类土地储备机构中一类、二类客户要求自筹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及财政性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土地开发成本的20%,对其他客户要求不低于30%。 八、规范贷款科目管理。各行已发放的土地储备贷款未在房地产贷款类科目反映的或未在该类科目准确反映的一律按《关于规范房地产贷款管理的通知》(农银办发〔2002〕88号)和本《办法》规定结转相应科目。今后新发放的土地储备贷款一律按本《办法》规定在相应科目反映。 九、切实做好全系统土地储备贷款的归口管理。为确保我行对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信贷政策的衔接、统一对两个市场优良客户的营销,总行和一级分行受理土地储备贷款业务的客户部门为房地产信贷部(处)或承担房地产开发信贷业务的客户部门。 十、强化土地储备贷款系统指导,防范政策风险。对《办法》规定贷款对象以外的企(事)业单位从事土地一级开发的,介入应慎重,并一律报经总行审批;借款人须取得有权人民政府从事土地一级开发的书面授权,贷款管理按本《办法》执行。对房地产开发优质客户为自身房地产开发经营进行土地储备向我行申请贷款按《中国农业银行房地产优质客户管理暂行办法》(农银发〔2001〕149号)执行。 各行要加强对土地储备贷款的管理,在执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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