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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基层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中的责任
试论基层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
建设和发展中的责任
在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县农业局、县供销社的具体指导下,在安云乡政府的宣传发动、督促监控下,安云乡44位辣椒种植户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07年9月成立了“达县安云蔬菜专业合作社”;三年来,该合作社组织实施了“千亩优质辣椒高产种植项目”、“安云红辣椒初加工项目”、“基地农产品品牌建设项目”,同时“安云红辣椒”被国家商标局登记注册,安云红辣椒产业初具规模,合作社成员增收较明显。但安云蔬菜专业合作社同我地其他农民合作社一样,才刚刚起步、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很难与先进的农民合作社参与市场竞争,仍面临着许多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和制约因素,带着这些问题,我和安云蔬菜合作社理事长廖从云参观学习了郫县锦宁韭黄生产专业合作社,通过参观学习,我认为我们面临的问题和制约因素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地各级基层政府行为的缺失有关联。所以,在这里有必要探讨基层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中的责任。
一、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基层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
我国农业发展到今天,千家万户的小生产和千变万化的大市场的矛盾日益突出,良莠不齐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运而生,为了规范农村专合组织的行为,充分发挥农村专合组织在构建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国家于2006年10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该法的实施,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市场竞争能力,提高了标准化生产规模和农产品品质,便于农民更直接有效享受国家扶农政策和社会技术信息服务,有利于构建现代农业和与国际惯例接轨。该法有如此重要的现实意义,那么,基层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是什么呢?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概念和性质决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弱者联合、是弱势群体,其弱势不仅反映在经济基础上,还反映在配套法规保障、农民思想文化素质、市场道德价值观念、科学合理规章制度等各个方面;所以现阶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同发达国家的农业合作社相比,在服务功能、组织规范、经济实力、社会地位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差距。面对经济一体化的形式,就目前而言,没有各级党委、政府的组织、关心、协调和指导工作,我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很难发展壮大起来,更谈不上与先进的农民合作社竞争了。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涉及一系列政治、经济、社会问题,因此,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是各级政府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
现阶段我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中有三种错误的倾向:一是有些地方的组织和领导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不足,不重视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发展,放任自流的情况比较明显;表现在措施不多、工作不实、指导不够,舆论宣传和培训引导远远跟不上发展的需要,群众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作用、组建方式等基本知识缺乏了解,影响了发展。二是个别地方的组织和领导没有正确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和发展原则,想急于改变农民境遇,工作激进,包办过多,管了不该管的事,以致政府介入过深,行政干预色彩过浓,而该管的诸如引导、规范管理、加强扶持和监督等则管得较少,农民真正得到的实惠不多。三是个别地方的组织和领导应付上级安排,甚至沽名钓誉,只在形式上组建合作社,一涉及具体资金、人才、技术、项目等实际问题时就踢“皮球”。
因此,必须多层次、多方面宣传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和根本性质,首先转变和统一基层组织和领导的认识,然后才能在全社会形成广泛的共同认识,最终才能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二、细化政策,具体明确基层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中的职责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这些措施需要包括财政、税务、金融、科技、人事、工商、发展改革等在内的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予以进一步落实。
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由此可见,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中职责应是“指导”、“扶持”、“服务”;可基层政府如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呢?没有具体的、定量的、现成的规定,还需不断地探索和完善。
通过几年的探索实践和参观学习,我认为基层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中的主要职责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宣传发动。建立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调整新形式下农村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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