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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试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摘要: 公民对于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这不仅直接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对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提出了最为严峻的质疑。笔者认为,应当将抽象行政行为也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切实保障行政权的合法行使。
关键字:抽象行政行为 可诉性 司法审查 不告不理
Abstract: citizens to administrative organs abstract administrative behavior can not apply for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nor bring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which not only directly harm the administrative relative persons vital interests, but also an administrative organ of the most severe challenges from the legal administration. The author thinks that, abstract administrative act shall be also included in the scope of accepting cases of administrative review and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establish judicial review system, ensure the legitimate exercise of executive power
Key words: abstract administrative act judicial review is not actionable sex to ignore
目录
摘要 1
关键字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第一章 抽象行政行为 3
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3
第二节 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可诉的法律规定 3
第三节 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的理由 3
第四节 可诉行政行为的特征 4
第二章 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6
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的理论基础 6
第二节 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7
第三章 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诉讼之后引起的相关问题 9
第一节 在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下,如何界定抽象行政行为 9
第二节 有关现行法院建构体制是否适应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问题 9
第三节 抽象行政行为在违法性或无效性被确认之前依其所作行政行为的效力问题 10
总结 11
参考文献 12
第一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为,通常以具体、完整的行政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事项而不特定的相对人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措施和发布行政命令、通知、通告、决议、决定的行为等。
从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定义中不难看出,这二者都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需有法律依据,具有法律从属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第二节 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可诉的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l2条第2款规定,对于因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说明了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这对于确保行政权的合法行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有着巨大的挑战。因此,本文认为: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第三节 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的理由
目前,国内学者关于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各自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其中认为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适用说。该说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人民法院只能适用这些规范性文件,而不能将之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
二、司法机关无审查权说。该说认为司法机关无权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因为我国宪法规定权力机关有权撤销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议、命令,但没有将此项权力赋予司法机关。
三、权力机关审查说。该观点认为只能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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