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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海事行政强制的特征与界定

再谈船舶生活污水排放要求的法律界定 郭 江 (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 该文选自作者所著《海事行政检查法律理论与实证研究》 摘要:针对我国沿海航行船舶生活污水管理的现状入手,比较分析了我国对于沿海航行船舶和国际航行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的法律规定。针对现存的理论与实践的不同认识,提出了新的观点,同时对如何完善生活污水管理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生活污水;排放;界定 作者简介:郭江(1975-),男,河北栾城人,大连海事大学海事行政法博士研究生, Discussion on the Characters and Boundaries of Administrative Compulsory by MSA Guo Jiang (Law School,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Dalian 116026challeng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ulsion Law and the particularity of Administrative Compulsory by MSA, using the methods of the theoretic and empirical analysis analyzed the physical character as well as the boundary and typical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ulsory, the suggestion of improving ways was put forward. Key words: maritime safety administrative; Administrative Compulsory; Physical Property; Administrative Order 一、海事行政强制的概念与特征分析 在《行政强制法》生效前,海事行政强制的概念已经见诸于学者的论著和中国海事局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但由于受我国行政强制理论研究大环境的影响,上述对海事行政强制的概念定位显然与我国《行政强制法》的定义所不符。事实上,在《行政强制法》生效前,我国行政法学界关于行政强制的内涵与外延就存在诸多争论,而这种争论并未随着强制法的生效而消除。 (一)海事行政强制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行政强制法》没有给出专门的行政强制概念,而是将其分解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分别进行定义。据此,海事行政强制分为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和海事行政强制执行。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海事行政强制措施与强制执行的共同点包括:一是职权的法定性,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都来自法律、法规授权;二是行为的强制性,海事行政强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障实施实施的法定理由不同强制措施是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而强制执行是基于相对人拒绝履行行政决定设定的义务强制措施具有中间性、程序性、临时性的特点,它往往处在行政程序的中间环节强制执行则通常是行政程序的最后一个阶段。有学者将是否具备“物理性”特征作为区分行政强制措施与其他行政决定的重要标准,认为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是“发生可见动作的有形行为,而不是无形行为,不仅是意思行为,还是实力行为”。但是也有学者认为,行政强制措施的“强制性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仅限于直接使用物理力量直接强制,也包括以物理力量为后盾迫使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仅从物理性特点界定行政强制措施有失于片面”。 笔者认为,行政强制措施虽然具有很强的强制性特征,但并必然体现为直接的“物理性”,理由有三: 一是,从理论研究来看,行政强制措施在国外没有成例,我国学者往往将其与国外的即时强制作相近研究,从而将“物理性”这种本属于即时强制的特征加于行政强制措施身上;而行政强制措施作为我国特有的一个行政法概念,学者对其特征的概括也各有不同,除了个别教材将“物理性”作为强制措施的特征外,大多教材都无此表述。 二是,从《行政强制法》法第2条、第9条的规定来看,首先,行政强制可以是为了预防、避免违法行为或不利后果、危险状态的发生,也可以是为了控制违法行为、不利后果和危险状态的蔓延与扩大,还可以是为了调查取证和执行的便利法定性、中间性、临时性、可解除性、 (三)海事行政强制执行的类型及依据 目前,海事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的海事行政强制执行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几种类型(只是概括,并不完整): 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种类 海事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类型 海事法律、法规依据 代履行;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强制打捞清除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条第条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第条第条……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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