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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物权登记制度毕业论文
论文提纲
物权登记制度的概述。
(一)物权登记制度概念
(二)物权登记的分类
2.物权变动的根据效力。
3.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
4.善意保护效力。
5.警示效力。
二、物权登记制度的弊端
(一)中国物权登记之现状
(二)物权登记现存的弊端
1.登记的法律依据不统一
2.登记机关不统一
3.登记效力未区分物权变动的原因
4.绝对化的登记要件主义
5.将登记作为物权移转合同生效的要件混淆了物权变动和债权变动
三、物权登记制度的完善
(一)动产物权实行自愿登记和强制登记相结合的方法,自由动产物权登记由公证机关办理
(二)不动产物权登记统一归口于各级政府法制部门,严格登记落实物权法定原则
(三)制定《物权登记法》作为《物权法》的程序法
(四)统一物权登记机关
(五)统一物权登记的信息公示场所
试论物权登记制度
[内容摘要]:《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理论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物权登记是物权法定的基础,是一切权利的出发点,在中国市场经济大潮中,《物权法》对于定分止争、发挥物的效用、促进产权明晰、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物权登记可以界定为国家依法委托特定职能机构按照当事人的申请对于当事人的物权状况决定进行记载 或不予记载的行为过程,以及这种记载或不记载发生特定法律效力的事实状态。登记具有公信力,包括登记推定力和不动产善意取得效力。登记可以明确和宣示权属,实现国家治理,保护合理信赖,降低信息成本。物权登记至关重要,《物权法》认可和巩固了物权登记制度,确立了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公示原则,同时对现实中不可穷尽的物以国家所有可以不登记作为兜底保护。
[关键词]: 物权登记、概念、登记的效力、登记机关
一、物权登记制度的概述
(一)物权登记制度概念
物权登记制度通常是指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公示制度的一种,是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及效力的法律制度。具体来说,物权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国家专门机关申请,由国家专门机关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各种情况记载在国家规制的专门登记薄册上的一种的制度。事实或行为是其产生的原因。
(二)物权登记的分类
1.总登记与变更登记
根据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目的可划分为总登记与变更登记。总登记又称静态登记,指不动产登记机关为设立、更换不动产物权证书,建立或健全不动产物权管理秩序,在对某种不动产物权进行普遍清理、清查的基础上进行的全面登记。变动登记又称动态登记,指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日常进行的就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消灭等事项进行的登记。
2.不动产所有权登记与他项权登记
根据登记的性质可划分为所有权登记与他项权登记。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包括物权的来源及取得时间、物权演变及土地和其附着物的面积、结构、用途、坐落、图形等现状及相关权利事项登记,涉及物权的各项情况。不动产他项权登记包括使用权登记、抵押权登记以及采矿权、特许取水权、林木采伐权等准物权登记。另外根据不同的标准,还可将物权登记分为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涂销登记、本登记、预登记、实体权利登记和程序权利登记等。
(三)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
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是指物权经登记后在法律上所体现的效果,亦即对社会所产生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效果。它是整个物权登记制度的核心。
1.物权公示效力。物权的任何变动均应进行公示。动产物权的公示手段是交付,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手段是登记,这乃是财产法的基本规则,所以登记首先发挥着向社会展示当事人的物权变动的公示作用。
2.物权变动的根据效力。对我国民事司法部门所确定的原则来说,登记作为物权公示手段的作用则更加重要。因为登记在这里不但发挥着针对第三人的公示对抗作用,而且还同时发挥着决定当事人的不动产物权能否按照当事人的意愿设立,变更与废止的作用。登记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是登记的消极作用,而登记对物权变动的决定效力是它的积极作用,而且这是实质之主义登记制度的最重要的作用可以说登记在这里实际上成为设立、变更与废止不动产物权的根据。因此公示在此虽然只是一个形式要件,但它却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有决定效力。
3.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指的是以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当事人的权利内容为正确不动产权利的效力。不动产登记之物权应该与实际的不动产物权一致,这是正常的不动产秩序的基本要求。但是也不可否认,在当事人有过错或者登记机关有过错时,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与当事人的实际权利并一不致。但无论是权利人、相对人的过错,或是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过错,登记对任意第三人说都应该是正确的登记,登记的权利与权利人实际权利都应该是一致的。这是因为,对第三人来说,登记是国家专门机关所为之行为,当然也就是最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事实。这一规定在法律规定上称之为“法律推定”。我国在民事立法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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