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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美国金融救市措施的经济法学解读2

美国政府金融救市措施的经济法学解读 韩志红 (天津师范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387) [摘 要] 美国政府金融救市措施在经济学意义上统称为政府干预,在经济法学意义上应当分为政府参与法和政府干预法。虽然都是政府“有形之手”的运作,但政府在参与经济活动中和干预经济活动中的身份、地位不同,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也不同。对美国政府金融救市措施进行经济法学意义上的解读有助于厘清当代社会政府介入经济活动的主要手段,提高财政法在经济法中的地位,加强和重视财政法的研究。 [关键词] 美国政府 金融救市 政府干预法 政府参与法 2007年,一场由房地产泡沫破裂引发的系列华尔街银行危机拉开了美国金融危机的序幕。面对战后空前的大危机,美国政府积极应对,采取了宽松的货币政策和积极的财政政策,在金融危机发展的不同阶段,连续不断地干预市场进行救市。作为立法机构的美国议会在危机的应急法案审议上迅速通过了一系列改革方案,有力地支持了美政府处置金融危机的应对工作。截至2009年底,美国国会已经通过的重要法案有:《抵押贷款债务减免的税收豁免法》、《一揽子经济刺激法》、《住房和经济恢复法》、《金融救援法》、《2009年美国复兴与再投资法》、《抵押贷款改革法案》以及《金融监管体系现代化蓝图》,以法律救助的行动为金融危机的解决做出了贡献。本文意在用经济法学的理论解读这次危机中美国政府的应急措施与法律,相信这样做不仅对于中国今后危机的治理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而且对经济法学理论的完善和发展有一定的价值。 一、解读的方法 一般来说,人类的思维对现实世界的把握是从对现实世界的分类开始的,因此,面对庞大的美国政府救市措施及其法律政策,经济法学界应当首先要做的事情是对这些措施和法律进行科学对复杂的有较为清晰的把握。格雷说:谁能够对法律进行完美的分类,谁就能获得关于法律的完美的知识。”1特定功能和作用 笔者认为,目前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法律体系框架特定功能和作用。研究框架属于研究范式与方法的范畴,是衡量一个学科的成熟与科学程度的重要标志。研究框架在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国家或政府虽然总是或者常常是一方主体,但政府管理经济时的地位、身份有很大的不同。如政府下调基准利率的举措,政府并不是存贷双方的当事人,笔者称这时的政府为“关系人” 。而在政府的公开市场操作中,美联储通过买入国债对金融机构放出货币,成为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美国政府金融救市措施在经济学意义上被统称为政府干预,因为市场经济是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经济体制,政府原则上对经济不进行干预。公权力的必要介入被经济学界统称为“干预”。“干预”(intervene;meddle)一词在汉语中是指“过问别人的事”,如反垄断法对当事人垄断协议的干预就是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如果说政府的“有形之手”,在19世纪末20世纪比较多的是“干预”的话,那么现在继续这样说就不够准确了。现代政府介入经济活动较多的是“参与”(Participation;attendance)。正如史际春教授在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上提出财政法是经济法的“龙头法”一样,政府“参与”经济活动需要财政支持,财政法的重要性凸显出来。 “参与”一词在汉语中是指“参加”,“参加”则是指加入某种组织或某种活动。“加入”是指加上;掺进去。进一步说,如果“干预”中的政府还是“关系人”的话,“参与”中的政府已经成为“当事人”了。在经济法学意义上应当将政府介入经济活动分为政府参与和政府干预。虽然都是政府“有形之手”的运作,但政府在其中的身份、地位不同,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是不同的。 据此,笔者认为依据政府在社会经济关系中是否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先将经济法分为政府干预法和政府参与法。在政府干预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有所不同(即是否有强弱的区别),因此将其分成市场规制法和经济调节法;在政府参与法中,政府的身份不同,因此将其分为政府作为私权主体的参与法和政府作为公权主体的参与法。按照经济法主体的不同,经济法的体系应当至少有两大类四个部分组成。 理论的生命力就在于扎根于实践的土壤,并能够回答实践当中的问题。发表在《财政研究》2009年第12期的文章:“美国政府应对金融危机的机制和启示”,比较全面的介绍了美国政府金融救市的措施。笔者试图将这些措施用上述经济法体系的理论进行梳理,发现完全可以按照两大类四个部分穿插进去。下面是依据笔者经济法体系理论,根据“政府”在救市中的不同角色,不同身份和地位,不同的行为目标和宗旨来对其进行分类的结果。 二、政府干预经济活动法 政府干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如果从主体方面说,是调整政府作为关系人介入个体与社会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如果从客体说,则是调整政府对社会性经济行为管理和监督等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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