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自然人.docVIP

  1. 1、本文档共1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第四章自然人

第四章 自然人 【教学目的与要求】明确自然人是重要的民事主体之一;掌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及基本内容;理解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自然人主体的相互关系。 【教学重点及难点】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死于出生,终于死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两户及合伙的法律地位;合伙的财产责任。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计划教学时数】 4 学时。 第一节 自然人的能力 一、自然人与公民的关系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统一性、平等性和广泛性、不可转让性等特征。 (二)权利能力与权利的区别 1、权利能力是取得权利的资格和前提条件; 2、权利能力包括权利的义务两方面的资格,而绝大多数权利不包括义务; 3、权利能力是一种绵延状态,而权利通常都有存续期; 4、权利能力不能转让和抛弃,而权利则可以转让和抛弃。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自然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1、出生认定的几种观点:(1)阵痛说;(2)露出说;(3)呼吸说;(4)出生完成说。 2、我国出生时间的认定。自然人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有三种立法例: (1)视胎儿为权利能力者; 如《瑞士民法典》第31条规定:“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的条件。” ()《》1923条规定“在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但已怀孕的胎儿,视为继承开始前出生。” (3)不承认胎儿有权利能力,但给予其特殊保护,我国采用此方法。如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 4、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年龄的关系。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与自然人的年龄没有关系。这是民事权利能力的一条基本原则。但是作为例外,自然人的某些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不是始于出生,而是要达到一定年龄以后才能享有。例如,自然人结婚的权利能力、劳动的权利能力,就必须达到法定的年龄才能享有。 ★[难点辨析] (1)继承法所规定的应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是否意味着胎儿具有权利能力?胎儿是否为民事主体?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故不为民事主体。非民事主体,故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享有民事权利。继承法规定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给胎儿是基于胎儿即将成为婴儿的利益考虑,而不是基于胎儿是民事主体的权利安排。如果认为胎儿是民事主体、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则胎儿出生后是死体的,其保留的继承份额应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而非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而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正好与此相反,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其保留的继承份额为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而非胎儿的继承人继承,这一规定正好印证了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并非民事主体的观点。 (2)胎儿健康生存利益受到侵害时的侵权责任问题。对此,应区分两种情况:其一,胎儿在母体中因侵权行为而流产,或者成为死体,只能由母亲以自身受到损害提出侵权损害赔偿;其二,胎儿受到侵害后出生,身体或器官受到损害的,除母亲可因损害提出损害赔偿外,胎儿还可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提出损害赔偿。此外,在母体受到伤害以后,经过很长时间才发现胎儿受到伤害的,可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以保护胎儿利益。 (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1、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消灭的唯一原因。 2、关于生理死亡的几种观点:(1)心脏搏动停止说;(2)呼吸停止 说;(3)脑死亡说。对此我国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 3、宣告死亡。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难点辨析]自然人死亡后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问题。 对此,在学理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自然人死亡后,法律有规定的,仍然具有权利能力,如自然人的人格权、著作人格权的权利能力;另一种观点认为,自然人死亡后不具有权利能力。法律允许自然人的近亲属对侵害死者的尸体、肖像、名誉、隐私提起诉讼的,与其说是对死者权利的维护,不如说是对死者近亲属利益的维护。依据《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故应以否定说为宜。 例题:作家岳某是岳飞的后裔,其著有《大卖国贼秦桧》一书。秦某是秦桧的后裔,他通过研究认为,秦桧在历史上属于很有才气的宰相,并未做有损国家之事。秦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岳某侵犯秦桧的名誉权,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应否支持? 死者的人格利益受保护,不是指历史上的死者,同时,只有近亲属才有权向人民法院主张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秦某非为近亲属,其向法院起诉,主张恢复秦桧的名誉,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是否存在例外,主要涉及死者的权利问题,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死者仍具有名誉权方面的权利能力;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shit0605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