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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国刑事诉讼程序的经济分析及对中国的启示

关于美国刑事诉讼程序的经济分析 ——从O.J.辛普森审判案看美国诉讼和审判程序 一、导言 辛普森·奥·杰刑事案审判( People of the States of California v. Orenthal James Simpson,1995)是美国历史上延时最长,并且最为轰动的审判案。辛普森,这位前美国著名橄榄球手,在他的前妻Nicole Brown Simpson和她的朋友Ronald Goldman凶残谋杀案中被宣称无罪,该两人于1994年6月12日发现被刀捅而亡。尽管直指辛普森的实物和现场证据不由得人不信,但警方和公诉人所犯的各种错误加上人们对洛杉矶警察局(LAPD)的广泛不信任,终使辛普森被判无罪。 这个案子从开始审理到1995年9月29日最终交到陪审团手上,经历了长达近16个月的漫长审理过程。期间,双方都组织了强大的控诉和辩护力量,各自向法庭提交自己的人证物证,并进行了激烈抗辩。陪审团经历了长达266天的陪审隔离,听了20多位律师的激辩,也听了令人惊讶的160000次之多的“反对”。 最终辛普森在被监禁16个月后获得自由。 的确,美国是一个注重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的国家,她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系统也比较完善。同时,美国的法律系统具有与中国法律截然不同的特点,那就是非常注重诉讼程序,而诉讼实体结果居于次要地位。他们的诉讼理念在于“只要诉讼程序是正当的,那么诉讼实体结果也就是正当的,程序具有独立价值,实体审理存在于诉讼程序当中”。在诉讼证据上,他们认为侦查人员的取证及其方式必须是合法的,违法取证将导致不公正的诉讼结果。而这一条在辛普森案中也有明确的体现,甚至有一些现场和实物证据由于其取证方式不合法而被认为无效。 辛普森案中,程序法得到了严格的遵守,也实现了美国标准的“司法公正”,但这种程序公正不但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甚至结局是一种对社会正义的破坏。从这种意义上来说,美国的刑事诉讼程序,甚至是美国的程序法是不是一种不符合经济学效益最大化的行为呢? 二、刑事诉讼的成本和效益 成本原本是一个经济概念,美国会计学会(AAA)所属的“成本与标准委员会”对成本的定义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而发生或未发生的价值牺牲,它可用货币单位加以衡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投入到刑事诉讼活动和过程中的人力物力财力都是刑事诉讼成本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按照迈克尔·D·贝斯勒的研究,“司法成本可以分为错误成本(EC)和直接成本(DC)两部分,司法机关和法律程序的最终目的是‘实现EC+DC的总额最小化’。”直接成本指的是法律系统运作的成本,包括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费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费用、法院审理案件的费用、执行机关(如监狱等)的执行费用、被告人支出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大笔费用等。而当做出错误判决时,就产生了法律上的错误成本。 另一方面,就法经济学的定义来讲,法律效益是指通过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过程中对法律权利资源的最优配置,除去各种成本耗费后,进而实现法律资源使用价值在质上的极优化程度和量上的极大化程度及其所得到的综合效果。从这个定义上说,刑事诉讼程序的效益就在于在过程中最大化地利用法律资源,除去成本后使法律资源使用价值最优化。 若我们用PB表示诉讼收益, 用NPB表示诉讼效益,用DC表示直接成本,用 EC表示错误成本,那么NPB=PB-(DC+EC)。    当EC=0时,NPB=PB-DC 当EC>0时,NPB=PB-(DC+EC) 从这个函数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只要开始审理一个案件,就要投入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如果能够采取措施降低直接成本,那么诉讼效益就能相应提高。同时,如果能够避免错误判决,降低错误成本,诉讼效益也能提高。那么,究竟是什么影响着直接成本和错误成本的投入?那就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法。刑事诉讼程序对于刑事案件审判的意义就在于通过这种程序使诉讼成本最小化而诉讼效益最大化。 三、从辛普森案看美国高昂的刑事诉讼成本 首先,我们要看到,在美国密集而完备的法律法规下,实体法并不占多数,相反程序法占有更大的比例。因此美国的刑事诉讼也有完备的法律规定了整个复杂冗长的刑事诉讼程序。从审前的调查、拘捕和正式控罪、保释听证、初步听证、发现程序与辩诉、审前动议,到审判时的保释、对抗式辩论、证据排查、陪审团审判,到判决后的上诉,伴随着程序法而来的不仅只是“司法公正”,也有高额的成本。 就直接成本来看,控辩双方都付出了高额费用。洛杉矶政府曾在辛普森案结辩之前宣布,到那时为止,属于政府的检察部门已经用了8051739美元,而这笔费用甚至还不包括洛杉矶警局的调查开支。而《今日美国报》(USA TODAY)在1996年10月18日发表的《The O.J. Simpson trial, by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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