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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市建筑市场关问题的建议

关于规范我市建筑市场关问题的建议 案由:工伤索赔难、建筑领域的工伤索赔更是难于上青天。因联动机制责任不明、分工不清,造成了互相踢皮球而产生了监管的缺失。监管的缺失滋生了工程违法、非法分包,违法挂靠。对发生工伤事故的责任主体和救济渠道没有明确,致使建筑领域工伤致残人员维权无门。 建筑施工企业现状 自改革开放以来,在新的市场机制冲击下,建筑行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原来的团队化、集体化作业,演变到如今的建筑工程以个体包工队为主的工程分包。在利润最大化的驱动下,上至国有大型建筑施工企业、下到乡镇集体建筑公司几乎没有自己的专业施工队伍,仅仅保留工程管理和技术人员。个体包工队因没有资质、承揽到工程后寻求建筑公司挂靠。建筑公司在承揽到工程后将工程实施转包或者分包。因此产生了一个工程小有几家施工队伍大到几十家施工队伍共同施工的混乱局面。上到工程承包企业下至包工头没有任何人承担建筑工人的技能培训和文化素质引导教育工作。致使本来就法律意识淡薄、又没有多少文化的建筑工人素质更加低下。一旦发生拖欠工资和工伤事故后,多数受害人都是哑巴吃黄连不了了之。虽有少数受害人也想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维权,但是不知道应该找谁承担责任。个别受害人为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尽快得到解决,采取过激行为的时有发生,给社会增加了不安定的因素。 案例一:赵国安,男,61岁,汉族,湖北房县人,于2008年9月10日进入武汉新七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承建的郧阳师专工地,任后勤一职。在2008年10月13日赵国安在山下清理基桩时,由于当时山体下方被挖空,而山体上方的挖土机仍在施工却未做好安全措施,导致山体塌方,掉下的石块将赵国安砸伤,赵国安的五、六个工友立刻来帮忙才将赵国安从被压石块下救出。后赵国安即刻被送往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为左2、3、4趾骨骨折。住院35天后出院。出院后赵国安回到建筑工地,可是包工头和建筑公司互相推诿责任,没有人愿意承担赵国安的生活必需费用。赵国安在万般无奈时于2008年12月19日6点钟爬上塔吊表示抗议。事后在多方协调下双方达成协议,由赵国安做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给予赔偿。当赵国安拿到司法鉴定意见书后武汉新七建拒绝赔偿,并且遭遇暴力。09年2月赵国安向十堰市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劳动局以超过60岁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为由,2009年6月11日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随后赵国安向法院提出诉讼,开庭时武汉新七建以劳动争议案件必需通过劳动仲裁程序为由,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09年11月赵国安再次回到劳动部门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以没有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为由不予受理。当月赵国安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安排于2010年2月2日开庭。于2010年1月23日,武汉新七建派出了以该公司法律顾问为首的4名人员,前往赵国安的家乡房县门古镇大柳村支付给赵国安一万一千元现金,并强迫赵国安在事先写好的赔偿协议和撤诉申请上签字。随后武汉新七建拿着赵国安赔偿协议、撤诉申请和收条向法院申请撤诉。当我中心知道事情发生的经过后向法院提出异议,该撤诉申请程序违法并要求继续审理。该案件通过反复而漫长的等待于2010年8月终于拿到了法院判决书。 虽然赵国安现在已经拿到了法院判决书,但是他如果想拿到法定的工伤补偿金的时间还是遥遥无期!因为武汉新七建通过技术监督局对赵国安爬塔吊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评估。现在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国安赔偿武汉新七建2万8千余元的损失。 案例二齐明文,男,汉族,湖北省郧县人。于2006年11月30日进入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车城建设有限公司做壮工。2007年1月23日下午,被安排配合十堰市汉宫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泵送混凝土工作,因为输送泵发生故障发生意外将齐明文眼睛致伤,治疗终结后齐明文找到建筑公司要求赔偿,可是建筑公司以送混凝土发生的事故,应该属于混凝土公司赔偿为由拒绝赔偿。齐明文没有办法只有聘请律师向凝土公司索赔,结果一审、二审法院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驳回诉讼。 2009年齐明文在万般无奈之时通过老乡介绍来到我中心寻求帮助。我中心了解案情后认为这个案件属于典型的双赔案件,首先找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因齐明文开始聘请的律师没有将该案件按照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处理错过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造成了齐明文无法申请工伤认定,虽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超过一年不予认定工伤。但是我们国家《劳动法》、《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均规定受害人有权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在我中心反反复复的向有关部门的说服下,于2010年8月获得了仲裁委的支持。 案例三、吕良龙,男,现年38岁,十堰市郧县人,于2008年7月,到湖北全州扬子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做壮工,2008年12月9日下午13:30分左右,吕良龙在该公司承建的维多利亚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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