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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资金(补助补贴类)申报指南
附件1
广州市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资金(补助补贴类)
申报指南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领域配置,促进广州市科技、金融与产业深度融合,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5〕2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开展2015-2016年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申报,
有关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本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包括:科技型企业、广州孵化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科技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等。
(一)本专项所指的科技型企业是在广州市注册成立的,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公司,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双软企业;(2)近5年内获国家、省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扶持的企业;(3)参加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的优秀企业;(4)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5)获得“创新型试点企业”或“创新型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6)近5年内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立项的企业;(7)拥有1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8)其他由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科技类型的企业。
(二)本专项所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在广州地区注册成立的,2014年营业额在2亿以下的科技型企业;本专项所指的广州孵化期科技型企业是指在广州孵化器进驻的在孵企业;本专项所指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是指在完成引入投资时,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拥有自主科技成果(含专利、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等)的企业。
(三)本专项所指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是指参加
2014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国赛、省赛和参加2015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州赛区的优胜企业和团队,并已在广州地区完成工商注册。
(四)本专项所指的创业投资机构是指在广州地区注册成立的,已投资于广州孵化期、初创期科技企业3年以上的创业投资公司、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及其他企业投资者,并已在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或完成2个以上的投资项目案例。
(五)本专项所指的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是指在广州注册成立的,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2)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3)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4)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施;
(5)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6)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本专项所指的科技金融服务机构是指介于政府、科技企业之间,已建设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并为其提供科技金融服务、咨询协调的科技中介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与申报材料要求
专题一、引入投资补贴专题
支持对象:孵化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和科技项目
支持范围:对孵化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和科技项目完成引入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或通过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完成融资的,按照企业单轮融资引入投资金额(未退出部分)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2014年1月1日以后完成引入投资的,可申请此补贴,以完成投资后工商股权变更登记日期为准。
经费支持方式:事后立项、事后补助
申报材料要求:
1.广州市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在孵企业租赁场地证明材料或初创期科技企业证明材料。
3.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最近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以及申报前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2015年1月1日以后(含2015年1月1日)工商登记注册成立的企业,只需提供申报前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
4.投资机构或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对企业投资的投资款项支付凭证或企业的验资报告等证明材料;
5.企业与创业投资机构或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签订的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6.提供的企业股权变更证明材料;
7.提供未申报其它财政同类补贴的《承诺书》。
专题二、 投资机构中长期股权投资补贴专题
支持对象:创业投资机构、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
支持范围:对帮助广州市孵化期、初创期科技企业或科技项目实现股权众筹的互联网众筹平台或投资于广州孵化期、初创期科技企业3年以上的创业投资机构,给予众筹融资额或3年以上项目总投资额(未退出部分)的5%、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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