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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控污染源控制方案.
省级污染源控制方案
目录
一、目的意义 1
二、建设原则 1
三、资金配置 2
四、职责任务和实施单位 2
五、项目现状 4
六、项目建设内容 5
一、目的意义
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求,到2010年在GDP年均增长7.5%的同时,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20%,主要污染物削减10%战略目标的实现;加强、建立和完善主要污染物“科学的减排指标体系、准确的减排监测体系、严格的减排考核体系”三大体系建设;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有利于促进环境执法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努力实现环境根本好转。
二、建设原则
总体把握“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达到运行稳定、数据准确、连续性好的要求。省和设区市的自动监控中心建设达到《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规范》。
各级要建立组织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分工明确到部门,责任落实到个人。自动监控项目建设涉及部门广、人员多、内容杂,操作难度大,各级人员要详细筹划,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以高姿态、高效率保证工作高质量。各级领导要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工作进展和重大问题定期上报。
三、资金配置
采取企业自筹、地方配套、中央财政补贴的方法。排污口规范化和现场监测设施购置安装费用由企业自筹;省、市自动监控中心建设、联网数据校核比对、网络配套设施建设、网络运行、验收、现场检查等费用,中央财政按40%实施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筹措。
四、职责任务和实施单位
(一)职责和任务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局长令第28号)规定,国家环保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工作计划。根据我省实际工作情况确定各部门职责和任务:
1、污染控制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省控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
(2)对不按规定安装、运行自动监控设施的企业给予停发、缓发、吊销排污许可证,停止各类评优审查。
(3)对不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新建项目,不予验收。
2、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组织协调,拟定安装计划并督导实施;
(2)核实并指导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3)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
(4)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验收和日常监管;
(5)核定自动监控数据,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等联网报送;
(6)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依法处罚。
3、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1)指导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和使用;
(2)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定期比对监测,提出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的意见。
(3)对重点污染企业按规定时限开展监督性监测;
(4)重点企业自动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时,及时启动人工监测。
4、环境信息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1)指导自动监控系统的软件开发;
(2)指导各市自动监控中心站建设和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核实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是否符合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技术规范,确保信息共享;
(3)协助环境监察机构对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运行进行维护管理。
(二)实施单位:省环保局、省财政厅;各设区市环保局、财政局。
五、项目现状
省自动监控中心:建成了数据传输网络,以互联网专线为主干,分散终端采用GPRS网络的传输方式,覆盖全省21个省辖城市的污染源监控数据传输管理系统。
设区市自动监控中心监控数据传输网络,均采用GPRS网络的传输方式,并且与省监控中心实现了联网。
六、项目建设内容
本项目建设的内容为在省控重点监控企业安装污染源监控自动设备,同时建设省、设区市污染源监控中心并联网,实现国控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数据从国家局到市局的垂直联网。
(一)项目建设范围:1个省级监控中心、21个设区市监控中心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构成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在线监测仪器能够监测污染源污染物数据浓度,流量(速)计能够连续不断记录污染物流量,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器则能够实时监控排污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开关情况。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软件和硬件,硬件主要包括服务器、污染源端数据接收专用设备、显示与交互系统、监控网络基础环境、网络安全系统等,软件由服务器操作系统与数据库软件(市售)、污染源基础数据库、污染源监控应用系统、数据传输与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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