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测量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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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测量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矿山测量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1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全国各类煤矿的地面和井下测量工。 二、上岗条件 第2条:必须学习《测绘法》,熟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测量规程》,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3条:必须掌握测量工作的一般安全知识和专业知识,熟悉测量仪器性能,掌握其操作方法,熟悉测绘资料整理、计算及图纸填绘等工作。 三、安全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4条:遵守《煤矿安全规程》,严格按照《测绘法》、《煤矿测量规程》中各项技术要求进行测量资料的收集、汇总工作。 第5条:应根据工程精度要求确定施测等级,各项观测限差均应符合《煤矿测量规程》的规定和要求。 第6条:不得在测量原始记录、资料计算、汇总、图纸填绘等工作中弄虚作假。 第7条:测量人员应以施工设计、规程、任务通知单为依据,没有施工设计或任务通知单、或与设计或规程要求相违背的,有权拒绝作业。 第8条:在高空或井筒中设点观测时,作业人员应佩戴保险带。仪器上下搬运应采取有效安全按措施,仪器箱和其他用具需放置牢靠,严防坠落,确保仪器和人身安全。 第9条:用于煤矿井下的所有测量仪器、设备等必须防爆。 第10条:观测时应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1、在主要运输大巷及运输石门等运输繁忙地段,必须提前与有关部门、人员联系,在测量作业区段禁止车辆通行、机械运转。其他巷道和工作面的运输设施影响观测时,也应立即停止运行。作业中应加强前后瞭望,做好监护,保证人员与仪器安全。 2、在有架线巷道和电力设施的地点施测时,应特别注意人员和仪器的安全,必要时应停电作业。 3、在上、下山等坡度较大的巷道内作业时,应事先联系禁止斜巷绞车运行,必要时停止工作面施工,然后方可施测。 4、严禁擅自进入盲巷、独头、独巷或已失修巷道进行测量。 5、在特殊地点进行测量作业,必须编制专业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6、井下工作面标定放线需要打眼固定中腰线的,应由现场施工单位负责,测量人员不得违章操作。 (二)仪器管理及使用规定 第11条:测量仪器、工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校和维修。各种新购置的仪器,必须按《煤矿测量规程》规定的项目进行全面检校。在生产中使用的仪器每年必须定期进行全面的检校、计量。重要工程施测前应对所使用的仪器进行全面的检校。 第12条:仪器下井或外出作业前必须检查仪器箱的背带、提手、搭扣是否牢固,锁扣是否完好,三角架各部螺丝有无松动、损坏,否则应及时加以修理。 第13条:背着仪器行走、乘车或上下罐笼时,应注意仪器安全。仪器从箱内取出或用后装箱时应双手把握仪器,做到轻取轻放。仪器架设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仪器。 第14条:夏季在地面使用仪器,应避免阳光暴晒,必要时使用遮阳伞。使用光电测距仪不准将测距镜头照准阳光和反光较强的物体,以免损坏仪器。 第15条:在测点下进行仪器对中时,应防止所挂的垂球突然滑下损坏仪器,仪器安置好后,应及时将垂球取下,再进行观测。 第16条:移动测站时,必须卸下仪器装进仪器箱。如测站距离较短,可以不卸下仪器;但必须怀抱仪器,用手托住架腿。行进时,不得跳跃或快跑。 第17条:井下作业时,若仪器上凝结有水珠,切忌用手或毛巾擦拭物镜、目镜,必须用专用擦镜纸将水珠擦干,也可稍等片刻,待水分蒸发后再开始工作。 第18条:仪器箱不准坐人,不得将仪器箱、三角架腿、标尺等“脚手架”使用。 第19条:各种仪器应按规定操作,用力要轻,制动螺丝不要拧得太紧,微动螺丝的旋转速度要均匀。 第20条:仪器使用结束后,须将仪器及其附件及时装箱,并将各个部分固定装置锁好。上井后必须及时打开仪器箱,将仪器晾干、擦净,然后存入仪器柜。 第21条:测距仪(全站仪)一般应每个月定期充放电一次,陀螺仪、激光指向仪每三个月充放电一次。 四、操作准备 (一)、一般规定 第22条:作业前,应根据工程需要合理选择相应级别的测绘仪器,并按规程规定进行各项检验与校正。 第23条:作业前,必须明确工作地点、工作任务,备齐必须的仪器、工具、材料等。 第24条:携带专用的原始记录簿、必需的经检查无误的起始资料、设计施工图纸及标定数据等。 (二)测点的设置 第25条:井下测点按其相应级别及使用时间的长短分永久点和临时点两种。具体设置方法按《煤矿测量规程》中第80条、第81条执行。 第26条:在井下进行采区测量时,测点的设置可由前视人员完成。前视点应确保通视,尽量考虑到前后视距及下一个前视有利或巷道特征处,在稳固的顶板或巷道棚梁上设置,且便于仪器架设。设置好后,应及时量取必要的测点要素。 五、观测 (一):注意事项及操作程序 第27条:经纬仪观测。 1、仪器转动要平稳。使用微动螺旋照准目标或用测微螺旋对准分画线时,其最后旋转方向应为旋进。 2、每次照准目标,不得过分拧紧水平和垂直固定螺旋,微动螺旋应尽量使用中间部位。 3、观测过程中,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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