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国家结构与地方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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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国家结构与地方制度.

第七章 国家结构与地方制度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地方制度的含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含义,领会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要素、我国的行政区划,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内容,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教学重点: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我国国家结构的内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容。 教学难点: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3课时 第一节 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概念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一国所采取的,按照一定原则来划分或确定国家内部区域,体现国家的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国家外部总体形式,它所表现的是一种职权划分关系,国家依据这种关系确定行政区域,设立行政单位。 国家结构形式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规范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权限的问题,其本质上、根本上仍是公民权利与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问题。至于一个国家采取何种国家结构形式,取决于该国的历史、地理、政治、经济、民族、宗教、文化等多种因素。 二、国家结构形式的分类 现代国家的结构形式主要分为两大类:单一制 复合制:联邦制 邦联制 1、单一制是指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的统一主权国家的外部表现形式。 单一制特征: 从法律体系看:一个立法机关,一部宪法 从国家机构看:一个最高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一套司法系统 从权力划分看,中央统一权力,地方权力来自中央,不能脱离中央 从对外关系看,国家是一个独立主体,公民具有统一国籍 2、复合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基于共同的目的联合组成的国家联盟或联盟国家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根据其国家联盟联合的紧密程度,又可分为邦联和联邦制: (1)联邦制:由两个以上成员国(共和国、邦、州)联合组成的统一国家,如美国,俄罗斯等。 (2)邦联制:由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为某种特定目的而结成的国家联合,如1982成立的塞内加尔——冈比亚邦联、欧共体、早期的1968年的东南亚国家联盟、早期的美国邦联等。 (3)权力划分的原则 第一,联邦列举、(州、邦)成员国概括保留。美国、瑞士、前西德、前苏联、澳大利亚采取此原则。 第二,联邦和(州、邦)成员国权限由宪法同时列举。委内瑞拉采取此原则。 第三,双方列举,未能列举的职权由联邦保留。加拿大采取此原则 联邦制的特征: (1)从法律体系看:有两套宪法:联邦宪法、成员国宪法 (2)从国家机构看:有两套系统 成员国立法机关、政府和司法系统 联邦立法机关、政府和司法系统 (3)从职权划分看:由联邦宪法作出具体规定,保证联邦行使国家主要权力的同时,又规定各成员国享有较大的自治权,并存在剩余权力问题。 (4)从对外关系看:个别国家允许成员国有一定的外交权,如联邦德国、南斯拉夫和瑞士。公民也可以具有双重国籍,如前苏联的白俄罗斯、乌克兰在联合国还有席位。 邦联特征: (1)邦联国不是国家主体,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家。(以条约为基础的联合,服务于共同利益,如独联体); (2)成员国委托邦联机构行使一部分权力,但保留自己的主权; (3)邦联没加统一的宪法,没有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没有统一的军队、预算、国籍等; (4)成立协商机关,协调问题形成决议,但其决议须经成员国认可方可有约束力; (5)可以自由退出邦联(独联体,欧共体)。 三、相关概念比较 (一)单一制和联邦制 1、组成单位的产生不同: ①单一制国家由地方行政区域组成,国家主权先于行政区域而存在,即先有国后有区,国家根据需要按一定原则进行区域划分。②联邦制国家由联邦成员组成,各联邦成员先于国家而出现,都是联邦宪法的制定者和批准者,其领土和权力不得随意变更,中央集权是根据统治的需要而进行的。 2、组成单位的性质不同: ①单一制国家的行政区域不是政治实体,不具有任何主权特征,仅表明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地方权力再大不会影响性质。②联邦制各成员在加入前是享有完全主权的政治实体,加入后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具有不完全独立的主权,体现在: a.可以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的宪法,如美50州均有宪法,无需联邦政府批准,州宪法与联邦宪法是有区别的。 b.可以拥有双重国籍,如前苏联的各加盟共和国 c.成员有自己的区域范围,未经成员国同意不能变动。 d.成员有加入权,也有退出权。 e.个别成员国还具有联合国席位,如苏联的白俄罗斯、乌克兰等。 3、组成单位的权力来源不同 ①单一制的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国家是权力的总汇,各行政区域的权力来源于中央授权,无“剩余权力之说”。②联邦制国家权力来源于各联邦成员的让与,各联邦成员的权力是依法保留下来的那部分权力,由宪法明文规定,宪法未列举的权力叫“剩余权力”,不加明确规定的一般来说属成员国所有。 (二)联邦制与邦联制区别 1、邦联制国家没有一个有权力统治其成员国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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