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合同的商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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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合同的商订.

第七篇 合同的磋商与订立 案例1 案情简介: 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用传真向英商发盘销售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6月2日收到英商发来传真称:“如价格减5%可接受。”我尚未对英商来电做出答复,由于该商品的国际市价剧涨,英商又于6月3日来传真表示:“无条件接受你6月1日发盘,请告合同号码。”试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要点评析: 我方应拒绝英商6月3日通过传真表示的无条件接受,应按照必威体育精装版市场价格洽谈。因为发盘在还盘生效时失效,我方6月1日的发盘在英商6月2日传真要求降价5%时已经失效。英商6月3日的无条件接受不是在6月1日的发盘有效期内作出的,因此不是有效的接受,是一项新的发盘,我方完全可以拒绝。 案例2 案情简介: 我某外贸公司于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子邮件,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PACKED IN SOUND GUNNY BAGS)。美商收到我方电子邮件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ACCEPTED, SHIPMENT IN NEW GUNNY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6月份装船。数周后,某农产品国际市价猛跌,针对我方的催证电子邮件,美商于3月20日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no contract)。”而我外贸公司则坚持合同已有效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试问:此案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 本案中合同是正式生效成立的。因为美商对我方发盘表示了有条件的接受,但其中对包装的修改从性质上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按照《公约》规定,构成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有条件接受是有效的,合同是成立的,除非发盘人表示不同意并立即通知对方。本案中,我方对于美商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接受并未表示出反对,因此接受是成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案例2 案情简介: 某外贸土特产品进出口公司,拟向某外商出口一批土产品。双方就出口商品品名、规格、质量、数量、价格、包装、交货日期、付款方式等交易条件通过电报往来进行磋商。3月份基本达成协议,惟有价格一项,中方坚持单价不得低于每公吨1500元人民币,并要求外商在“两个月内答复”。下半年,国际市场该土特产品的价格猛涨,外商才复电可按中方1500元/公吨的价格成交。此时,中方发现国内货源已紧缺,无法供货,故未予理睬,外商于数日后未接到中方答复,便指责中方违约,并要求中方承担违约责任。问:中方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我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我方发盘规定有效期为2个月内答复,但是我方3月份发盘,对方在下半年才表示接受,已经错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构成逾期接受,其本身只能算是一项发盘,而我方也没有表示接受,故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我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3 案情简介: 我某外贸公司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传,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美商收到我方电传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4月份装船,两周后,某农产品国际价格猛跌,美商于6月20日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而我方坚持合同已有效成立,双方发生争执,试评析此案。 要点评析: 美方的说法是不对的,双方合同成立。虽然对方接受时候把我方发盘中的牢固麻袋包装改为新麻袋包装,但是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只要我方没有立即马上表示反对,双方合同关系成立。 案例4 案情简介: 我出口公司于5月10日向外商发盘某商品每公吨CFR Shanghai USD $ 200,有效期至5月17日复到。5月12日收到该外商发来电传称:接受CFR Shanghai USD $180,我未予答复。5月14日,该商品价格剧涨。外商于5月15日又向我公司电传表示“接受你方5月10日发盘信用证已开出”。问:此项交易是否达成?我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要点评析: 此项交易并未达成。因为对方接受时候把价格从200美元降低为180美元,属于实质性变更,构成还盘,我方原发盘自动失效,而对方5月10日来电只能算是新的发盘,我方可以抬高价格重新发盘。 案例5 案情简介: 我某出口公司于3月1日向外商A发盘某商品,限3月8日复到。由于传递过程中的延误,外商A表示接受的电传于3月9日上午送到我方。我方认为答复逾期,未予理睬。这时,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已上涨,我公司以较高价将该商品出售给另一个商。22日,外商A来电称:信用证已开出,请立即装运。我公司复电逾期接受合同不成立。而外商A坚持认为合同已成立。问:根据《公约》的解释,此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要点评析: 此项合同已经成立。根据《公约》规定,由于传递过程的逾期接受应该是有效的,除非原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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