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形成的深层次原因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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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形成的深层次原因分析.

第四章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形成的深层次原因分析 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是农村信用社体制变迁中长期累积的结果,同时也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从风险成因来看,有些问题是历史遗留下来的,而有些问题是由于农村信用社缺少稳定的内、外部经营环境所造成的。下面就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形成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具体分析。 1历史上管理体制的不明确,是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形成的根源 农村信用社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合作金融组织,应该有相应的经营自主权,但纵观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史,这一点却始终得不到发挥。我国长期在农信社的体制管理上摇摆不定,使得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信用社的合作制原则被严重扭曲。在20世纪70年代末以前,信用社先后被下放给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实行贫下中农管理,农村信用社的干部队伍、资金和业务都遭受了严重的破坏和损失,不少信用社几乎到了破产边缘。在严重的行政干预下形成一批“老陈贷”,虽然总额不大,但大部分难以收回。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信用社又交由农业银行代管,信用社组织上依附于农业银行,行政和业务都受农行领导,实际上充当了农行在农村基层的分支机构。农村信用社的自主权得不到发挥。这种状况一方面使农村信用社长期吃农行大锅饭,缺乏自我约束发展的内在动力;另一方面农业银行将规模外贷款转嫁给信用社发放,许诺到期即转农行,但到期不兑现承诺,特别是在行社脱钩过程中,农业银行曾通过各种方式挤占、挪用和侵占农信社的资金和财产或将部分不良贷款和效益不好的贷款划转到信用社,形成信用社的不良贷款。1996年后,农村信用社脱离了农业银行的代管开始自立门户,旧的管理 体制虽己迅速打破,但这些问题却成为一大遗患,且影响着自律管理新体制的建立。如某县农村信用社就与农业银行产生过纠纷,农业银行代管期间,曾由于长官意识,强令农村信用社发放过不该发放的贷款400万元,后来,该笔贷款无法收回,造成呆帐。1998年,经人民银行调解,农村信用社从农业银行划回了共408.084万元的本息。但农业银行又向上级反映,经再次调解,农村信用社又被迫将398.5万元本息划还农行。事情处理结果仍是农村信用社净亏损400万元。. 2外部经营环境不佳,是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形成的客观原因 1政策环境给农村信用社带来的风险 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对支持我国农村经济发挥了主力军作用,本应按照国际惯例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但由于种种原因,一些相关政策难以到位,信用社为国家承载了大量政策性负担。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要求,农村信用社必须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宗旨,中央政府在文件中也反复强调,农村信用社要成为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和农村金融的主力军。这些要求实际上是以行政指令形式限定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和对象,而商业银行并未受到类似的强制性约束。这样,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要求信用社支持“三农”,以及地方政府对农村信用社贷款投放的行政干预,其实是赋予了农村信用社相关的政策性责任,以为政府发展和稳定农村的政治目标服务。本来农业生产具有不确定性风险,决定了政策性风险也在加大,需承担更高的成本。农村信用社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组织,各国普遍采用优惠性的政策予以支持,而我国农村信用社在税收、贷款范围等各方面实际到位的政策却很少,加重了信用社的负担。 1、税收政策由松到紧造成的不利影响 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优势之一是国家对其在税收政策上的优惠。虽然从1986年开始对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但都能根据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实际,给予部分减免税优惠政策。而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1996年到2000年这几年,国家对农村信用社优惠政策逐步取消,使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区别于国家银行的优惠政策消失,特别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6年发布的财税字(1996)13号文件规定:“其他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一律执行3%3,取消税制改革前一直执行的两档照顾税率,并要求非银行金融机构1994年和1995年因执行两档照顾税率而少交的所得税全部补交。”还有1997年《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农村信用社从1998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199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减按%7的税率征收,2000年l月1日起,恢复按%8税率征收营业税。”’这些政策的变化,对于以支持农业生产为已任的农村信用社来讲,税赋的加重,令其难以承受,且严重制约着它的发展。我们一方面强调农村信用社不是 以营利为最终目标的合作金融组织,另一方面却在税收方面等同于国有商业银行,这看似公平,事实上并不公平。而且由于农村信用社是千千万万个法人社进行单独核算,不是像国有商业银行那样全国统一核算,不能够盈亏相抵,导致盈利信用社多缴税收,亏损信用社无人补偿。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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