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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修课保险学课程论文关于追溯保险效力问题的探究

必修课《保险学》课程论文:关于追溯保险效力问题的探究关于追溯保险效力问题的探究 [摘要]:本文结合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试图探讨追溯保险的效力问题,并提出关于我国《海商法》第224条以及人保1981年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修改建议。 [关键词]:追溯保险;效力;保险责任期间 引言 ??? 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实践中存在大量保单倒签的现象,如在CFR或FOB贸易中,货物买方通常在货物装船并从货物卖方取得提单副本或传真件后方办理投保手续,而保险人通常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将保单倒签至提单签发之前的某一时间,且保单通常约定,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这实际上使得保险合同的效力溯及到合同订立前,构成追溯保险。在实践中,如果货物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已经灭失,关于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应支付保险赔偿等问题往往会引起很大的争议。 ??? 最近笔者接触了一个关于追溯保险的典型案例。该案案情如下:涉案货物于2005年1月19日装船,作为CFR货物买方的某进出口公司A公司于2005年1月20日上午10点钟左右向某保险公司B公司投保一切险,B公司于同日上午10点35分左右向A公司签发货物运输保险单,并将保险单的签发日期倒签至2005年1月18日,承保险别为一切险,保险责任期间从2005年1月19日(起运日期)起算,保险条款为人保1981年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5年1月21日,A公司从当地报纸上获悉涉案船舶于2005年1月20日早晨6点32分左右沉没。于是,A公司向B公司索赔保险金额,B公司以“A公司的索赔理由和条件不成立为由”拒赔。后A公司向某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全额支付保险赔偿及相应利息。法院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A公司胜诉。B公司在本案中的主要抗辩理由有两个:一是A公司投保时,保险标的已经灭失,因此A公司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二是A公司投保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货物已经灭失,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24条的规定,B公司有权拒赔。 ??? 笔者认为,上述案例涉及的核心问题为追溯保险的效力问题。本文结合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及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试图探讨追溯保险的效力问题,并提出关于我国《海商法》第224条以及预约保险相关法律规定的修改建议。 1追溯保险的定义 ?? ?在探究追溯保险的效力问题之前,有必要首先明确一下何为追溯保险。在我国保险法的教科书里似乎找不到其定义;我国《保险法》也未对追溯保险作出明确的规定。然而,我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该时间可以约定在合同成立前某一时间点,也可以约定在合同成立后某一时间点。前者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实践中较为常见,而后者在某些健康保险合同中能够见到。如前所述,在CFR或FOB贸易中,货物买方负责买保险,其通常在货物装船并从货物卖方取得提单副本或传真件后方办理投保手续,而保险人通常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将保单倒签至提单签发之前的某一时间,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要早于保险合同的实际成立时间,这使得保险合同具有溯及力。 ?? ?普遍认为,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倖合同(Contract of Speculation),保险人承保的是将来出现的不确定的风险。如果订立保险合同时危险已发生,则其为一种确定的事实,不符合可保风险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但由于通讯等原因,保险合同当事人于缔约之际可能均不知道损害已发生,从保护善意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各国法律多认定追溯保险有效。例如,德国保险契约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契约的效力可以约定溯及契约订立前适合的时间开始”。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也规定,“保险契约订立时,保险标的之危险已发生或已消灭者,其契约无效。但为双方当事人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 笔者认为,所谓追溯保险,是指保险责任期间追溯到保险合同成立前的某一个时间点开始的保险。有人认为,按其产生的依据,追溯保险又可以分为约定追溯保险和法定追溯保险两种类型:前者是指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特别约定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成立前所发生的危险事故也承担保险责任;后者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成立前所发生的危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 2追溯保险的效力 2.1? 英国法下的情况 ??? 众所周知,英国是一个具有悠久海上保险历史的国家。在电报、电话通信发明之前,船舶或货物在保险人的责任开始时可能在海上或其他国家,不能肯定船舶或货物是否已受损或灭失,故当时在英国海上保险单中普遍写入一个“无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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