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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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解读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试行) WHNYLM/ZD-010-20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3022-2008》、集团《煤化工企业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 要求》、集团《选煤厂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 要求》及《集团公司煤制油化工板块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及相关职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厂、矿、部和相关方在生产、作业和重要办公区域内进行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 第四条 各厂、矿、部和相关方应保证所属车间、班组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术语和定义 (一) 在建筑施工场地、生产厂区、由厂区生产系统引出的装置(管道)上和重要办公区域内进行的以下作业均称为动火作业: 1. 电焊、气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焊接作业。 2. 气割、砂轮机、磨光机、电钻等金属切割打磨钻孔作业。 3.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4.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风镐、气动扳手、液压扳手、喷砂、切割水泥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5.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6. 防爆区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工具、通讯工具或机动车。 7. 其他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作业。 (二) 生产单元 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且有共性危险有害因素、工艺条件相近的或安全距离不能做到相对独立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三) 爆炸危险区域 存在爆炸性介质,并有可能与空气或其他介质接触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进而可能发生爆炸的区域。 爆炸危险区域同时存在火灾危险。爆炸危险区域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区域: 1. 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粉尘的发生场所。 2. 储存、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道、装置、沟池、区域。 3. 各厂、部确认并规定的其他危险区域。 4. 凡煤化工基建项目的设备、设施、装置进入过一次易燃易爆介质,即视该装置或区域为爆炸危险区域。 (四) 火灾危险区域 存在可燃物质但该物质无爆炸危险,且可燃物质的性质和在该区域内的数量和配置如造成火灾可能有较大损失的区域,属于火灾危险区域。火灾危险区域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区域: 1. 原煤、精煤、焦炭等储存场地、输送系统、装卸站台。 2. 仓库、车库、露天物品堆垛。 3. 一旦发生火灾可能对生产造成影响的其他场所。 4. 办公、生活区的重要场所。 5. 火灾危险区域应由各厂、部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划定。 (五) 其他危险区域 1. 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和腐蚀品生产、储存场所等。 2. 未泄压前的压力容器或管道。 3.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单元。 4. 窨井、地沟和其他空气长期不流通的封闭和半封闭场所。 5. 各厂、部确认并规定的危险区域。 以上区域,如封闭设置则全部封闭区域内均为防爆区域,如露天设置其区域范围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劳人护(87)36号)的规定由各厂、部自行确认并规定。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各厂、矿、部必须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安健环部会同机电动力部和生产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爆炸危险区域、火灾危险区域、其他危险区域的范围和等级,提出区域划分平面图,并在本厂内部公布、备案。 第七条 各厂对煤气设施应划分管理区域,明确责任。 第八条 安健环部为动火作业管理的主控部门,负责对本制度的制定和维护,并监督、指导各厂、矿、部、相关方对本制度的落实。 第九条 各厂、矿、部和相关方的动火作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制度要求,按照制度内容,认真完成各项动火作业相关流程。 第三章 控制要求 第十条 动火作业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各种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应编号,号码应标在明显的地方。煤气管理部门应备有煤气工艺流程图,图上标明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号码。 (二)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采取拆移的方式至安全地点处理。 (三)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及其他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严格按照使用设备的操作规程作业,操作者随身携带《特殊工种作业许可证》,。 (四)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消防器材及个人防护用品,必要时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已办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必须留在现场,以备安全人员检查,动火作业过程中,现场监护人随身携带四合一气体检测仪(检测气体为:氧气含量、一氧化碳含量、可燃气体含量、硫化氢含量)对动火地点进行实时检测,如发生报警,立即停止作业,等待确认报警原因、采取措施后,然后恢复作业。 (五)同一动火作业现场存在多人同时动火或轮换、交替动火作业的,可持一张动火票进行作业,但必须在动火作业票中填写所有动火作业人的信息,并指定一名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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