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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笔录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检察笔录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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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笔录是检察工作的常规方式,直接影响办案质量,案件质量是检察机关的生命线,事关检察机关形象,也是检察官执法水平的重要标志,因此,我们要重视检察笔录。
1、检察笔录的概念:检察笔录是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依法制作或者形成的客观记录并反映其活动的文书资料;亦或通过文字、符号、绘图等形式记载,用纸张、胶片、电子介质等载体记录并反映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情况的文书资料。包括执法(诉讼、非诉)、执纪等方面。
2、检察笔录种类:检察执纪和检察执法笔录;检察执法笔录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种;诉讼分为刑事、民事、行政三种;刑事又分为:报案、控告、举报笔录,接待来访笔录,侦查实验笔录,讯问笔录,权利义务告知笔录,询问笔录,阅卷笔录,案件讨论笔录,宣布不起诉笔录,出庭笔录,死刑临场监督笔录,提供司法协助笔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证据有七种,其中有四种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主要以笔录的形式出现,在现阶段的执法实践科技含量不是很高的情况下,笔录仍是检察机关办案工作中固定证据的重要载体,其作为证据的证明效力不可忽视。
3、几个认识:
(1)检察笔录只是一个法学名词、概念或术语,而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名词、概念或术语。
(2)检察笔录只是证明某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曾经作过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等活动的发生,如果陈述是假的,其所反映的事实也就是假的。它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它属于传闻证据,不属于原始证据,因此证明力相对较弱,对此应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3) 检察笔录叫制作而非写作,更不是创作,不能进行所谓合理的想象以及艺术加工。
检察笔录这个题目比较大,难以讲透,下面选择其中最有典型、最具代表性的讯问笔录讲一下,供大家参考。
一、讯问中笔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文字基本功欠缺。表现在:第一错别字多,有些不常用的字写错。制作笔录遇到少用的、不会写的字时,懒得请教同事或查字典,随便写个别字应付了事;有时常用的字粗心大意写别字(如“的”“地”“得”不分);记录时赶时间,记录后未加校对造成写别字;第二病句多。如成份残缺,结构混乱;语序不当,词语搭配不当;表意不明,不合逻辑,重复多余等等;第三用语不规范,前后不一致。时而口语,时而书面语。第四标点符号不规范。一逗到底,逗号句号用法不分,意思层次不分;该用问号、括号、双引号等其它标点符号之处不用;第五人称混乱。你我他不分;第六字迹潦草难认,涂改多,卷面不洁。
(二)制作笔录的一般要求没有掌握。具体表现:一是叙述要素残缺。时间、地点、人物、目的、手段、过程、结果等要素不全,导致对违法行为或犯罪事实的叙述不完整,不清楚;二是记叙简略,描述粗糙。物品的特征不明了,颜色、数量、型号、新旧程度不确定;人的体貌特征如高矮胖瘦、脸型、发型、衣着等不明;动作的先后顺序、过程、步骤不明;场所的方位、特征不明;三是对关系到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问题记录不全。四是笔录的目的性不强。制作笔录无提纲,想到哪里问到哪里记到哪里,无的放矢;五是笔录的逻辑性不强。问题与问题之间缺乏内在联系,缺乏连贯性。讯问笔录当然要全面、细致,但绝不是字越多越好。
(三)法律知识不能正确地运用到笔录中去。表现在:一是用语不严谨不规范,不注意使用法律用语。对被讯问人的“答”当然要如实、客观记录,关键问题记原话,但笔录中的“问”应使用规范的法言法语;二是对关系到犯罪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的细节记叙不明;三是对关系到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细节记叙不明;四是引用法律条文不精确,法律有明文要求的内容记录不完整。如告知笔录、逮捕刑拘后24小时内讯问笔录等;五是自我暴露讯问过程中有指供诱供(如把办案人员的暗示、试探、利诱等记录在“问”中)、变相刑讯逼供(如连续讯问超过12小时,车轮战,变相肉刑)的情况;确有必要指认的,应先由其讲明特征,再进行指认。
(四)程序方面存在问题导致笔录的合法性、证明力受到怀疑。一人办案,笔录只有记录人,无(询)讯问人;记录人或讯问人同一时间出现在两份甚至更多的笔录中;起止时间不明确;笔录对涂改、增删处未捺指印确认;笔录头制作不规范,漏项;第一次与第若干次笔录头混用;“讯”问“询”问不分等。
(五)笔录的科技含量低。除少数格式笔录外皆为手写,效率低效果差,目前仍是执法工作中最耗费检力的苦差事。
(六)记录人过多用地自己的语言组织记录。例如有一故意伤害案件,询问笔录出现了这样记录:“问:他用刀捅在了你什么部位?答:左腋下肋骨二寸处及右颞顶部,造成锐器伤。问:刀的特征?答:我当时看见是一把黑柄、刀刃有二寸长、双面开刃的匕首。”显然,被害人在被捅伤的时候是不可能对对方所持作案工具以及作案手段、自己被伤的部位观察那么仔细、表述那么清楚的,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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