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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规范建规高规重点疑点条文分析-国家标准管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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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高规修订后 重点条文分析对比 (民用建筑部分) 王 渭 云 公 安 部 四 川 消 防 研 究 所 规 范 技 术 研 究 室 “高规”国家标准管理组
“高规”于2005.10.1实施;
“建规”于2006.12.1实施。
通过本次对两部规范的修订,减少了原来存在的矛盾,统一了一些条文, 更有利于理解和执行。
“高规”、“建规”有关条文的比较
1.适用范围:
建规:
高规: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九层及九层以下的建筑 ( 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0 m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 24.0 m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 (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1.0.3 本规范不适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及其群房: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体育馆、会堂、 影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2.建筑高度标准:
建 规
高 规
1总则: 1.0.2
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
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沿口的高度;
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高度内。
2术语: 2.0.2 建筑高度
building altitud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沿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3.建筑层数计算标准:
建 规:
高 规:
注:2 建筑层数的计算:
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一层计,其它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两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无明确条文规定,
由于“高规” 规定居住建筑是按层数计算,公共建筑是按米数计算,所以对于住宅建筑层高的计算应按《住宅建筑规范条执行,即:9.1.6: “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之注2所规定的 “余数不足1.5m时, 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4.商业服务网点定义:
建规:
高规
2.0.17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serving facilities
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 、粮店 、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该用房面积不超过300m2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2.0.17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serving cubby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
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 1.50h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掌握以下原则:
(1).使用性质:
仅限于小型营业性用房,例如: 百货店、副食店 、粮店 、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
(2).设置位置: 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
(3).允许面积:
用房面积不超过300m2
(4).耐火极限:
楼板:不低于1.50h;
隔墙:不低于2.00h。
(5).网点隔墙:
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
(6).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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