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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作业管理制度解读
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动火作业系指在管辖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过程。在抢险过程中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动火作业的危险危害因素识别
1、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险危害因素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上海华谊(集团)公司 动火作业许可证( )级”(见附件1)内。 以下简称“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 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它作业。
4、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使用临时电源、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条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级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和固定动火四种。
1、特级动火作业
(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
(2)在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
(3)在运行的易燃气体罐区防火堤内。
(4)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
2、一级动火作业
(1)正在运行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
(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5)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
(6)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第一次动火。
(7)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
3、二级动火作业
(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第一次动火后)的工艺生产装置。
(2)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3)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4)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5)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
(6)厂区内其他区域。
4、固定动火区是在厂区内,火灾危险性较小的区域划出的固定动火作业区域。
第六条 节假日期间的动火实行升级管理,即在原定动火级别的基础上升一级。
第七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特级动火作业由动火装置(车间)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装置(车间)负责人审核,经上一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由该企业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或同级领导签发,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2、一级动火作业由动火装置(车间)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 装置(车间)负责人审批,由上一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签发并存档。
3、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装置(车间)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由装置(车间)负责人签发,由装置(车间)存档。
4、固定动火区的设定应由动火装置(车间)提出申请,报上一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消防部门进行审查批准。
5、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升级管理。
第八条 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1、动火前必须经有资质的动火测爆人员进行分析,分析合格方可动火,超过30分钟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
2、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
3、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动火一律不动火,凡能拆下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移到安全地方动火,严格控制一级和特级动火。
4、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5、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动火,实行一处(一个动火地点)、一证(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动火监护人),不得用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动火。
6、特级、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动火,监护人、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检查确认。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 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隔天动火重新测爆分析。固定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
7、动火分析。凡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管线及区域,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分析数据应填入“动火作业许可证”中,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分析检测数据<0.5%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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