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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李凯俊关于诉讼监督的基本问题

李凯俊:关于诉讼监督的基本问题 时间:2010-07-28 13:26  作者:张国轩 李凯俊 宋尚华  新闻来源:正义网   7月28日上午,“2010诉讼监督论坛”在北京拉开帷幕。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慕平出席开幕式并致辞。此次论坛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主办,北京市检察官协会及北京市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协办。与会嘉宾将分别就“诉讼监督的理论思考”、“人大监督与诉讼监督”、“诉讼监督的难点与对策”、“诉讼监督的外部工作机制”、“诉讼监督的内部工作机制”五个主题展开研讨。江西省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李凯俊参与了第二单元“人大监督与诉讼监督”的讨论。 关于诉讼监督的基本问题 发言人李凯俊 江西省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察制度的重要特色,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性质和职能的重要体现。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对诉讼监督认识不一,致使在理论上一定程度出现以诉讼监督替代法律监督的倾向,实践中出现要么不敢监督,要么大包大揽,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正常发挥和检察权的良性运转及健康发展。正确认识诉讼监督的基本原理,在理论上准确界定其的基本内涵、特征和内容,进而探讨完善我国诉讼监督的法律规定和建立配套的运行机制就显得尤其必要。?   一、诉讼监督的基本内涵?   基本概念总是相关理论的基础,它直接影响和制约着理论的发展路径与发展状况。诉讼监督的概念及其对概念的诠释,是诉讼监督理论的基础性问题,是该理论的出发点。由这一概念出发,才能准确界定诉讼监督的性质、内容、范围和特点。?   何为诉讼监督,目前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学者们对诉讼监督的概念主要可以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种是将诉讼监督与法律监督等同的类型,认为诉讼监督就是法律监督,法律监督也是诉讼监督;第二种是将诉讼监督看作是对诉讼过程一切活动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党派、群众、社会舆论等对诉讼活动的监督,这种理解具有将诉讼监督主体普遍化的特点;第三种是将诉讼监督等同于司法监督,认为诉讼监督亦称为司法监督;第四种是将诉讼监督置于法律监督的概念之下,认为诉讼监督仅仅是法律监督的一种具体形式。?   诉讼监督本身是一种法律行为、一项法律活动,但是这种行为的基础是法律赋予监督者的权利还是权力?这是讨论诉讼监督含义时必须首先明确的前提。在现代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公民都有监督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权利,同样也就具有监督诉讼活动中法律正确实施的权利,这是民主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民主社会的重要体现。如果将诉讼监督定位为一种权利,那么享有权利的主体可以实施相应的行为,也可以不实施相应的行为,完全取决于权利主体的意愿。诉讼监督如果以权利为基础,并且这种权利被赋予一切主体,那么当权利主体放弃这种权利的时候,将会使得诉讼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得不到监督。我国现行法律中的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是一种“当然性”即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是否合法必须进行监督,也是一种“强制性”,即监督对象必须接受监督、纠正违法。因此,那种将诉讼监督主体普遍化的观点是不准确的。笔者以为,虽然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诉讼监督的概念,但是为了保证诉讼活动按照法律轨道正确进行,不错不漏,不枉不纵,有必要对诉讼监督概念予以专门化。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诉讼监督不是泛指监督诉讼活动,不是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享有的监督诉讼活动是否合法的权利,而是特指由专门机关实施的特定行为,是运用国家权力来监督诉讼过程中违反法律活动情况的职权行为。   而将诉讼监督等同于法律监督的观点,也是不准确的。因为将法律监督归结为诉讼监督,不仅缩小了法律监督的范围,也会带来一系列不利后果。首先,将法律监督变成诉讼监督,使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变成了诉讼监督机关,使一项国家政治制度变成了诉讼监督的制度,这不符合我国政体的安排。作为诉讼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完全没有必要作为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并列的国家机关。而我国检察机关之所以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因为它担负着保障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其次,仅仅从诉讼监督来概括和理解法律监督,使法律监督制度有可能变成诉讼制度,而这主要是西方,特别是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特点。而且检察机关的监督也不能定位为诉讼监督,因为从现行法律监督规定来看,检察机关的监督不仅仅限于诉讼过程中,除了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外,检察机关的监督还包括对某些非诉讼行为的监督。而从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来看,检察机关更不能仅仅限定在诉讼活动上。另外,如果将诉讼监督定位为司法监督,在笔者看来也是不妥当的。“司法监督”一词可以理解为由司法机关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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