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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金融诈骗罪讲解
3、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上为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认定 1、盗窃定额支票的,如何处理? 2、拾得定额支票又使用的,如何处理? 3、盗窃、拾得空白支票,后补俱印鉴、金额的,如何处理? 八、 金融诈骗罪 诈骗罪的基本结构: 客观结构: (1)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 (2)使被害人陷于认识错误。 (3)基于错误而处分财物。 (4)行为人得到了该财产。 (5)被害人遭受了财产损失,数额较大。 主观结构:故意+不法占有目的 (1)不法占有是否本类犯罪的共通要件? (2)如何认定不法占有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帐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一、集资诈骗罪 (一)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复杂客体,包括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制度和公司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如何理解非法集资: (1)仅限于募集资金; (2)向不特定的人募集; 如果向特定范围的多数人募集呢? (3)是否需要公开? (4)是否需要承诺回报? (5)不法原因给付成立本罪吗? 如何理解“非法占有目的”? 1996年《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其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是否具有以上情形,即构成“非法占有目的”? 3、主体——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4、主观方面——故意,且行为人对集资款必须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三)认定 注意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二、贷款诈骗罪 (一)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复杂客体,国家信贷管理秩序、制度和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 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具体形式主要表现为: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保; (5)以其他方式诈骗贷款。 此外,骗取的数额必须达到法定标准,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3、主体:一般主体,但只能由个人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且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意图。 (三)认定 1、 注意与贷款纠纷的区别 2、获取贷款之后,产生犯意,拒不返还的,如何处理? 3、单位参与贷款诈骗的,如何处理? 4、骗取他人提供担保,进而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如何处罚? “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行为,尤其是数额较大或者巨大的贷款诈骗行为,往往为单位所实施。不予处理显然不合情理,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信用卡诈骗罪 (一)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复杂客体,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1)什么是信用卡?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2)本罪的具体表现形式就是在诈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A)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B)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C)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D)恶意透支 “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其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其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其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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