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论审判业务庭管理的理念定位与运行模式.
论审判业务庭管理的理念定位与运行模式
陆罡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完善司法机关的管理制度。当前,司法需求的扩展性、司法评价尺度的多元性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客观上也要求法院对自身的管理进行改革。健全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效能,优化资源配置,无疑是法院从内部缓解上述矛盾的最可行、最实用、最有效的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明确了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即改革长期存在的审判工作行政管理模式,建立符合审判工作规律,具有审判工作特点,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的法院管理模式。目前对法院管理改革的探讨和实践多局限于审判流程管理,而法院内部机构管理的改革至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法院的中心工作是审判,审判业务庭则是法院内部从事审判的一线机构,在法院内部结构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层面,是联结案件资源与审判人员资源的纽带。因而审判业务庭管理是审判资源配置的关键,直接关系到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为此我们试以法院审判业务庭管理的理念和运行模式为视角,对审判业务庭管理做一点粗浅的探讨。
一、我国法院审判业务庭管理的现状分析
(一)审判业务庭设置的传统与现状
我国法院审判业务庭的构建结构源于前苏联模式,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和长期以来的法院工作实践,审判业务庭是人民法院内部的常设审判机构,对相关的审判活动行使管理职责。由于人民法院不以审判庭的名义审理案件,所以审判庭并没有审判组织的地位,而属于司法行政机构。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之前,法院的审判庭主要有刑庭和民庭,80年代之后审判庭的数量开始扩张,经济审判庭、告申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庭及少年庭等相继出现,
90年代后,随着法院机构改革的进行,审判庭的设置几经调整,民商事合并为大民事格局,立案庭和审监庭取代告申庭,法院的内设审判庭逐步走向目前的稳定格局,包括民一、民二、民三等民事审判庭、刑庭、行政庭、立案庭、审监庭、执行庭等。从广义上说,这些审判庭与办公室、政治部等综合部门不同,都与审判业务相关,因此都可称为审判业务庭。但是,随着近几年审判流程管理改革的深入,大立案格局的形成和审监庭职能的重新定位,使得立案庭和审监庭的职能与从事一线审判工作的审判庭之间差别较大,而执行庭的工作和管理也有其自身特点,所以本文所探讨的审判业务庭取狭义概念,仅限于从事一线案件审判的刑、民、行政庭等。
(二)审判业务庭管理的传统与现状
目前法院审判业务庭通常都设有若干合议庭或审判组,合议庭或审判组由审判长、助审员、书记员组成,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两大法定审判组织承担案件的具体审理,于是审判业务庭传统上就形成庭长、审判长、助审员、书记员这样一级管一级的运作模式。庭长作为审判业务庭的首长,对外代表审判业务庭活动,对内负责审判业务庭内各种事务的领导与管理。
目前我国法院审判业务庭管理仍基本上沿用上述庭长负责制的行政层级管理的运行模式,这种管理模式所秉承的实际上是行政机关管理的理念,即下级服从上级、一级管一级的管理理念,因而审判业务庭的法官、书记员均按行政职务和等级,实行层级服从与层级管理。
(三)现行审判庭业务管理模式和理念存在的弊端
随着现代司法理念的逐步确立,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以庭长为首长的审判业务庭层级管理的运行模式和行政机关式的管理理念已经不符合现代审判规律,在实践中出现以下弊端:
1、现行审判业务庭管理的运行模式秉承了行政机关管理的传统理念和模式,管理高度行政化,容易出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混同,不符合审判规律的内在要求。中国法院体制行政化是学者们近年中提出的司法体制应予重点改革的问题。法院的司法裁判权具有消极性(或称被动性)、中立性、公开性、亲历性、终局性和权威性等特征,而审判组织构造形态的行政化决定了司法权的行使方式是行政化的,这被学者们称为法院体制的行政化。这种司法管理行政化的问题在审判业务庭管理中表现得尤其明显。
首长负责制是行政机构的主要管理模式。法院审判业务庭实行庭长、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三级纵向管理,一级管一级,层层汇报,层层负责的现行管理模式,正具有传统行政化管理的“人治”特征。庭长作为业务庭首长,对行政事务、审判事务、辅助事务等庭内各项事务和人员均具有管理权,审判一线的法官不仅在日常事务性管理中要服从上司,而且在从事审判活动中也可能受到上司的直接管理和制约。庭长虽不一定参加审案,但其对案件程序管理的权力,如分案权、案件程序的审批权等,都可能影响和制约案件的审判。审判制度和行政管理两套制度同时附着审判业务庭中,在一个相互交叉的制度空间中运作,其逻辑就有可能混淆。比较典型的表现是,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一旦遇到一些他认为比较重要的问题,无论是审判的或是非审判的事务,往往习惯性地向庭领导请示汇报,特别在案件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背景下,承办人对一些他们认为疑难的案件,更是频频向审判长、庭长汇报,寄望于上级定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