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附录生物制品__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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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种子批与细胞库的来源、制备、贮存及其稳定性和复苏情况应当有记录。储藏容器应当在适当温度下保存,并有明确的标签。冷藏库的温度应当有连续记录,液氮贮存条件应当有适当的监测。任何偏离贮存条件的情况及纠正措施都应记录。库存台帐应当长期保存。 第四十一条 不同种子批或细胞库的贮存方式应当能够防止差错、混淆或交叉污染。生产用种子批、细胞库应当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在不同地点分别保存,避免丢失。 第四十二条 在贮存期间,主代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储存条件应当一致;主代细胞库和工作细胞库的储存条件应当一致。一旦取出使用,不得再返回库内贮存。 第六章 生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的“生物制品分批规程”对生物制品分批并编制批号。 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药典2010版三部): 生物制品批号应有质量保证部门审定; 生物制品批号和亚批号的编制: 批号:年(4位)月(2位)流水号(2位或3位)--201106050 亚批号:批号-数值序号—201106050-1 批、亚批及批号应符合药典规定的原则 第六章 生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应当进行培养基适用性检查试验。培养基中不得添加未经批准的物质。 无菌试验培养基的适用性检查(药典三部附录89): 培养基的无菌性检查 灵敏度检查:6种菌 第六章 生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向发酵罐或其它容器中加料或从中取样时,应当检查并确保管路连接正确,并在严格控制的条件下进行,确保不发生污染和差错。 第四十六条 应当对产品的离心或混合操作采取隔离措施,防止操作过程中产生的悬浮微粒导致的活性微生物扩散。 第六章 生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 培养基宜在线灭菌。向发酵罐或反应罐中通气以及添加培养基、酸、碱、消泡剂等成分所使用的过滤器宜在线灭菌。 第六章 生产管理 第四十八条 应当采用经过验证的工艺进行病毒去除或灭活处理,操作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已处理的产品被再次污染。 第六章 生产管理 第四十九条 使用二类以上病原体进行生产时,对产生的污物和可疑污染物品应当在原位消毒,完全灭活后方可移出工作区。 原位消毒: 化学方法 物理法 第六章 生产管理 第五十条 不同产品的纯化应当分别使用专用的层析分离柱。不同批次之间,应当对层析分离柱进行清洁或灭菌。不得将同一层析分离柱用于生产的不同阶段。应当明确规定层析分离柱的合格标准、清洁或灭菌方法及使用寿命。层析分离柱的保存和再生应当经过验证。 不同品种,层析柱应分开 不同生产阶段,层析柱应分开 第六章 生产管理 第五十一条 对用于实验取样、检测或日常监测(如空气采样器)的用具和设备,应当制定严格的清洁和消毒操作规程,避免交叉污染。应当根据生产的风险程度对用具或设备进行评估,必要时做到专物专区专用。 避免取样、检验/检测仪器带来的交叉污染 评估交叉污染的风险 第六章 生产管理 第七章 质量管理(第五十二条 ——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二条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质量标准对生物制品原辅料、中间产品、原液及成品进行检定。 第七章 质量管理 第五十三条 中间产品的检验应当在适当的生产阶段完成,当检验周期较长时,可先进行后续工艺生产,待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成品。 第五十四条 必要时,中间产品应当留样,以满足复试或对中间控制确认的需要,留样数量应当充足,并在适宜条件下贮存。 应有文件明确规定。 第七章 质量管理 第五十五条 应当对生产过程中某些工艺(如发酵工艺)的相关参数进行连续监控,连续监控数据应当纳入批记录。 第五十六条 采用连续培养工艺(如微载体培养)生产的,应当根据工艺特点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要求。 第七章 质量管理 第八章 术语(第五十七条) 原料 指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生物材料和化学材料,不包括辅料。 辅料 指生物制品在配制过程中所使用的辅助材料,如佐剂、稳定剂、赋形剂等。 第八章 术语 LOGO *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审评中心GMP部 2011年7月 附录3 生物制品 附录3 生物制品 第一章 范围(3条) 第二章 原则(1条) 第三章 人员(7条) 第四章 厂房与设备(18条) 第五章 动物房及相关事项(3条) 第六章 生产管理(19条) 第七章 质量管理(5条) 第八章 术语(1条) * 第一章 范围(第一条 —— 第三条) 第一条 生物制品的制备方法 包括: 微生物和细胞培养,包括DNA重组或杂交瘤技术; 生物组织提取; 通过胚胎或动物体内的活生物体繁殖。 制备方法是控制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 第一章 范围 第二条生物制品的种类 包括: 细菌类疫苗(含类毒素) 病毒类疫苗 抗毒素及抗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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