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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陕西省发改委
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电力设施保护类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基准 1
1.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2.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3.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4.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5.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
电能保护类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基准 1 单位和个人窃电 《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窃电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应交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补交电费。 违反本条例规定,窃电金额在200元(不含2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一倍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窃电金额在200元至800元(不含800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处应交电费二至三倍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窃电金额在800元至1000元(不含1000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处应交电费四至五倍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基准 2 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 《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尚未造成窃电事实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0元至4000元(不含400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窃电金额在500元(不含5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元至7000元(不含700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窃电金额在500元至1000元(不含1000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000元至10000元罚款。 3 生产、销售专门用于窃电的装置 《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第三款规定制造、销售专门用于窃电的装置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专门用于窃电的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窃电装置10套(不含10套)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至20000元(不含20000元)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基准 制造、销售窃电装置10至50套(不含50套)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至40000元(不含40000元)罚款。 制造、销售窃电装置在50套及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处4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4 供电企业违反《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规定中断、恢复供电 《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贰仟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尚未造成用户损失的。 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至5000元(不含500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用户造成50000元(不含50000元)以下损失的。 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至8000元(不含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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