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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样及样品管理制度(试行)-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docVIP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样及样品管理制度(试行)-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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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样及样品管理制度(试行)-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

食品安全抽样及样品管理制度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抽样及样品管理工作,确保抽样环节程序合法、样品运送过程合规、样品信息完整清晰可查、样品储存管理方法正确,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4总局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承担黑龙江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的食品抽样、接收及样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 抽样单位由组织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确定。 (一) 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管机构组织抽样; (二) 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第二章 抽样准备 第四条 抽样部门应根据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食品质量安全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抽样工作计划。其内容应包括: (一)抽样依据; (二)计划抽检品种、批次、抽样数量,样品运送方式; (三)计划抽检区域及抽检重点; (四)抽样人员及区域划分; (五)抽样工作完成时限; (六)抽样工作要求。 第五条 抽样工作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时,在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样检验工作时,要严格执行抽样、检验人员分开的原则。 第六条 抽样队伍人数各单位依抽检任务而定,抽样人员明确后,应尽可能按“老带新”进行每组不少于2人的编组。 第七条 抽样单位应将执行国抽和省抽任务的人员名单,分别报省局抽检任务下达部门和省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第八条 抽样单位应对参与抽样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以及抽检监测计划等相关文件。 (二)学习抽检监测任务相关产品的产品标准、食品生产许可知识等。 (三)按《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相关要求,明确《国家(黑龙江省)食品抽样检验告知书》、《国家(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国家(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等抽样文书填写的内容和标准及不予以抽样的6种情形。 (四)明确各组的抽样地域、环节、业态、品种、数量、标准、方法,样品运送方式,及完成各批次任务的时限等。 (五)抽样单位应根据实施细则,针对拟实施抽检监测的食品品种进行相应抽样方法的培训。 (六)抽样单位应就抽样过程中曾经出现过的问题及处理方法、抽样工作中的纪律和沟通技巧等进行培训。 (七)培训部门做好培训、考核记录。 第九条 抽样单位在组织抽样前,应做好相关物品的准备。主要包括: (一)证件:抽样人员应准备好本人身份证、工作证或执法证等证件。 (二)文件、文书: 在用的国家及省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面的文件。“告知书”、“任务委托书”、“抽样单”、“封条”、“纪律反馈单”、“拒绝抽样认定书”、“经费告知书”、“样品移交单”等。 (三) 资金:差旅费、购样费等。 (四)储运设施:对抽检样品有温度环境要求时应准备其相对应的冷藏箱及冰块,有冷冻的产品时,需要有车载冰箱。 (五) 信息采集设备:照相机、笔记本电脑等。 (六)通信设备:使用手持电子终端采样设备的抽样人员,应确保通信设备的畅通和电量充足。 (七)其它用品:无菌采样袋、酒精棉、口罩、无菌手套、封条、胶带、签字笔、食品用塑料袋、自封袋、印泥等。 第三章 抽样实施 第十条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时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相关文书和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并告知被抽样单位抽检监测性质、抽检监测食品范围等相关信息。 对于同一品种既有抽检项目又有监测项目的,一次抽样,同时检验。对于仅涉及风险监测项目的品种,样品采集过程可简化相关程序。 第十一条 抽检监测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或者从食品经营者仓库和用于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 在生产环节一次抽样时,除婴幼儿配方乳粉等重点品种及大型生产企业外,原则上同一生产企业抽取样品不超过两个品种,同一品种只抽取一个批次。 第十三条 在流通环节一次抽样时,原则上同一经营企业抽样数量不超过5个批次,每个品种只抽取一个批次;同一生产企业的产品抽样不超过两个品种。 第十四条 抽样人员应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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