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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分)
修订稿V2.0
客运方向修订组
二〇一二年七月第一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编制
一、编制实施主体
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由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发展改革、规划、、公安等部门编制。公共利益优先安全便民原则积极扶持发展。与其运输方式有效衔接。原则运行区域、广泛征求公众意见,采纳公众合理建议。第二节、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线路、企业)
一、许可的实施主体
(一)市级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城市主城区内和由主城区至市辖县级市、区、县(以下简称市辖县)、各市辖县之间的公共交通线路、BRT快速公交线路、电车线路和旅游线路(以下简称线路)的许可。
(二)县级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线路的许可。
二、许可条件
从事线路经营的单位应当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以及各项工作、服务规程和标准等管理制度;
2.以自有或租赁等形式取得的与经营线路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站和办公场所,且使用期限不得低于所经营线路的期限,并具有符合规定的消防、安全等配套设施;
3.有与经营线路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其中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乘务员、调度员应当经培训考核上岗;
4.有与经营线路规模相适应且符合相关技术、安全以及营运等标准的城市公交客运车辆或购车款;
5.从事城市主城区内、主城区至市辖县线路、BRT快速公交线路、电车线路、旅游线路运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从事市辖县之间和市辖县内线路运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许可办理程序
申请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线路经营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
1.《城市公共客运线路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车型、技术标准以及额定载客量以及车辆外廊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检测报告等证明及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7.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
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以下审核: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客运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许可前公示和现场审查
对已受理的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在道路客运管理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公示期间或结束后,受理申请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实地查验。
(四)许可决定
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对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出具《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等。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市场供求矛盾突出、运力过剩且单程实载率达不到75%以上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五)许可结果公示
道路客运管理机构下发《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决定书》后,应将许可结果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查阅。
(六)《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发放
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并在《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四、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办理程序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根据许可权限,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许可程序办理。
道路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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