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整理】剑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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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剑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剑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一、背 景 第一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第二条 基本情况:全县辖8个乡镇、93个社区、村民委员会,2007年总人口171728人,其中农业人口155175人、36422户,占总人口的90.36%。国民生产总值100954万元,财政收入14216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359元。全县卫生事业支出883.97万元,人均医药费用支出80.37元。全县医疗卫生机构129个,卫生人员670人,其中县级医疗机构3个,卫生技术人员203人;乡镇卫生院8个,卫生技术人员 152人;村卫生室88 个,乡村医生243人。全县病床数315张,全县医药费总收入1369.40万元,其中县级 731.71 万元、乡级359.69 万元、村级 278万元,药品收入占医疗总收入的56.04%。全县上年平均住院费用1128.75元,其中县级医疗机构平均住院费用1407.76元,乡镇卫生院平均住院费用772.53元,县级医疗机构的病床使用率为32.76%,乡镇卫生院的病床使用率为35.3%,上年住院率4.90%。全县总门诊人次211540人次、全县总住院人次6473人次,居住院前十位的依次是:剖宫产、冠心病、急性阑尾炎、正常分娩、子宫肌瘤、高血压、气管肺炎、胆囊结石、腹股沟斜疝。 二、目的与目标 第三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解决我县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举措;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逐步使农民群众树立风险共担、互助共济意识;不断减轻农民的医药费用负担,进一步提高群众对卫生服务的利用率,提高农民健康水平;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基本健康保障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 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7年开始在全县推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力争到2010年使100%的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全县农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巩固与发展的目标,卫生服务利用和改善的目标。进一步发展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卫生监督体系,切实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软硬件建设,逐步建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技术优良、管理科学、卫生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的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保健网络,不断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的卫生服务需求,进一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使公众充分享有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同小康生活水平相适应,质量比较优良、费用比较低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切实增强卫生事业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保障作用。 三、原 则 第六条 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广大农民的宣传教育和组织引导,通过各种有效形式,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的、意义、管理办法、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减免补偿政策以及报销程序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农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或强制代垫农民参合费用。 第七条 体现互助共济,大病统筹为主。 要逐步使农民树立风险共担,互助共济意识。合作医疗基金按规定提取风险基金后,大部分用于大病补偿。 第八条 基金安全封闭运行,以收定支、略有节余。 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做到封闭运行,确保资金安全。按照《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财政部门设立基金专户,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支付费用,对基金实行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既保证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同时为保证公平,要制定合理、适度的补偿方案,以求年度资金略有积余,不至于沉淀过多,最大限度地使农民群众得到实惠。 第九条 保障弱势群体。 按《云南省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要求:对五保户、持有《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特困户应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由县民政局根据贫困医疗救助相关实施办法给予补助。持有《残疾证》的农村残疾人个人缴纳的基金由县残联从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基金中予以补助。新农合减免、补偿后仍不能承担的医疗费用,由县民政局根据贫困医疗救助的相关实施办法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条 体现便民利民。 合作医疗减免补偿程序和手续在保障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精简,以方便农民群众,提高合作医疗公信度。参合人在县域内,可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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