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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北京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文本附件】 HYPERLINK /zfxxgk/fgwj/zcxwj/200607/P020060905363666871651.doc 北京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文件级别】 市级 【时效性】 有效 【发布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 京政办发[2003]31 【颁布日期】 2003-06-03 【实施日期】 2003-06-27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有效措施,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意见》(京发[2003]8号),现就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要内容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中学毕业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尚未参加工作的居民,以及父母为农业户口而本人为城镇户口的新生儿童,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到2005年,60%的农村居民实行大病医疗统筹;到2008年,80%以上的农村居民实现大病医疗统筹,建立起基本覆盖全市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有关区县、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的领导,坚持农民自愿参加,不得强迫命令。   (二)以农民大病医疗统筹为主,多种形式并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点解决农民因患大病出现的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问题,首先保证对农民大额医疗费用的补助。在实行农民大病医疗统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门诊统筹等其他多种形式的合作医疗,对农民大病医疗统筹进行补充保障。   (三)多方筹资,合理负担。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费。村集体和乡村企业要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资金扶持。市、区县、乡镇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专项资金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履行的缴费义务,不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四)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水平相适应,既保证农民享有最基本的初级医疗保障,又使这项制度能够持续有效运行。   (五)先行试点,分批实施,逐步推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分批实施,稳步发展。要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的增加和保障意识的增强,逐步提高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比例以及抗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   二、组织管理机构   市政府成立由卫生、体改、财政、农村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协调小组,负责统筹规划、政策制定、指导推动和检查监督等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    各区县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区县卫生局承担。乡镇政府要有专人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明确责任机构,按照区县政府的统一要求做好实施工作。   市、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承办具体工作,所需人员编制在本部门内部调剂解决。区县卫生局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事业单位),具体负责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工作的资金筹集、报销支付和管理,所需人员编制在本区县卫生事业编制内调剂解决。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办事机构和人员编制由各区县政府确定。   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办事机构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开办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中提取。   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信息化管理。   三、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实施方案的制定   农民大病医疗统筹以区县为单位进行。各区县政府在核清近三年本地区农民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情况、财政收入情况、集体经济和农民个人收入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需要,测算筹资总水平和各方出资额,并按照留有不低于10%的风险系数,合理确定报销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报销最高限额,制定本地区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实施方案。   各区县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实施方案要提交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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