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基本知识教材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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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邓永愈 职业病诊断 是在临床疾病诊断的基础上的因果关系的判断,也就是病因诊断。 职业病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直接相关 关键要素: 1、用人单位 劳动者 2、职业活动 3、接触职业病危害 4、临床疾病 劳动者:举证本人所患疾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提交企业基本情况、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的详细资料(原材料、工艺流程、产品、副产品、防护)、劳动者实际工作、劳动合同等。 职业病诊断管理 第一环节 收取申请材料 审核当事人是否可以向本机构申请诊断。 审阅材料是否符合申请诊断的基本要求。 第一环节 收取申请材料 当事人可否向本机构申请诊断?(一) 当事人可否向本机构申请诊断?(二)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法监发[2002]200号文 第二条)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包括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本县(区)、本县所在市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任何职业病诊断机构。 当事人可否向本机构申请诊断? (二)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5]293号 文) 是对卫法监发[2002]200号文第二条的进一步解释 是指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者居住地所在县、及其县所在设区的市、自治州、及其市、州所在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辖区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县级、设区的市级和省级的任何医疗卫生机构。 不包括横向跨县(区)、跨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职业病诊断机构。 当事人可否向本机构申请诊断? (二) 卫生部关于对异地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法监发[2003]298号文 第二条) 在尘肺病诊断中涉及晋级诊断的,原则上应当在原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对职业病诊断结论不服的,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申请鉴定,而不宜寻求其他机构再次诊断。 当事人可否向本机构申请诊断?(三) 卫生部关于如何确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权限范围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7]36号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规定,凡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 当事人可否向本机构申请诊断?(四) 卫生部关于如何确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权限范围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7]36号文 第三条) ? 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首选本人居住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以下简称本地)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如本地县(区)行政区域内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选择本地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如本地市行政区域内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选择本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如何正确理解? 劳动者应承担的基本举证责任 采用哪些材料证明劳动关系? 第二环节 开展受理的相关工作 是否受理诊断申请 ? 依据 是否受理诊断申请 ? 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十四条 ?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某一诊断机构已作出职业病诊断的,在没有新的证据资料时,其他诊断机构不再进行重复诊断。 (卫法监发[2003]298号文 第一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对其他诊断机构按规定已经做出职业病诊断的病例,在没有新的证据资料时,不得进行重复诊断。 (卫法监发[2003]350号文 第二条第八款) 申请职业病诊断的基本资料 可以不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的情形 资料不全的处理 ? 情形 资料不全的处理 ? 对策 资料不全的处理 ? 对策 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的异议或者因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材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 提请安监部门进行调查 在安监部门作出调查结论或判定前应当中止职业病诊断。(30天内) 职业病诊断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时,可以依法提请安监部门组织现场调查。 经督促用人单位仍不提供材料的或资料不全的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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