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宣贯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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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宣贯解读

* (4)四类违法行为 *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50、55、67、69、70条 四类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生产经营无标签(或不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采购或者使用不符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 (5)生产经营过程违法行为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44、45、46、47、50、51、52、53、55、56、57、58、59、65、68、72、76、81、82、83、102条 新增10种违法情形(由食药监处罚的) 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餐具、饮具等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等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配方、工艺等组织生产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备案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条件变化的未按规定处理 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原有4种违法情形 生产者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 * 6、事故单位违法行为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103条 * 7、集中交易市场违法行为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61、64条 8、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61、64条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31条 违法情形:对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法律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20万元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 9、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违法行为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33、54条 * 10、拒绝、阻挠、干涉工作 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15、108、115条 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133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 《劳动合同法》 违法情形 拒绝、阻挠、干涉开展工作 对举报人打击报复 法律责任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 11、严重违法犯罪者的从业禁止 * 12、食品经营者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标准,并能如实说明来源的 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要点: 仅适用于食品经营者,不适用于食品生产者 需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 需举证其不知晓,且证据必须充分 需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免于行政处罚,但仍应没收违法产品,且民事责任不免除 * 《食品安全法》第136条 13、编造、散布虚假信息 个人编造、散布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媒体编造、散布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罚;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使受害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食品安全法》第141条 14、未按规定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问责 问责对象:政府和政府监管部门 细化问责情形 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未对不安全食品采取监管措施 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 * 《食品安全法》第142、143、144条 15、未依法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问责 问责对象:政府和政府监管部门 细化问责情形 对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未确定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监管工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落实责任制 不符合条件许可,超越职权许可 未按规定报告和通报食品安全信息 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不配合对查处违法行为 违法实施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 * 《食品安全法》第142、143、144、145、146条 * *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重点调整内容 许可类别 食品生产许可:28类→31类,食品添加剂许可归入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流通和餐饮许可合并,销售4类,餐饮和食堂6类 许可证载明事项 生产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生产经营地址、食品类别(主体业态、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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