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初.探普通程序简化审.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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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普通程序简化审初探   王小洪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有关提高诉讼效率的问题已成为刑事诉讼立法和刑事诉讼实务以及诉讼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各种提高诉讼效率的方法在司法实施中被不断提出,其中,普通程序简化审在提高诉讼效率上具有显著的作用,本文试对普通程序简化审的运用提出笔者的一些看法。   (一)什么是普通程序简化审   顾名思义,普通程序简化审就是在第一审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刑事案件时,将其中的部分程序予以简化,以缩短开庭审理的时间,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普通程序简化审,不是把法律规定需要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变成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而是有条件地简化普通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部分程序,使原本复杂、冗长的庭审过程相对简单一些,但又不是取消诉讼法规定的全部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所简化的诉讼程序主要是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中的部分程序。   (二)普通程序简化审简化了哪些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刑事案件的法庭调查和辩论主要包括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陈述犯罪事实,控、辩、审讯(询)问被告人,公诉人宣读、出示证据,控辩双方进行质证,被告方辩护人出示证据,控辩双方进行质证,审判长(合议庭)认证,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自行辩解,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控辩双方进行答辩等等。普通程序简化审就是针对上述诉讼程序,有条件地进行简化。可简化的内容包括:   1、庭审中对被告人身份的查明、庭审中应当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等事项,通过《告知刑事诉讼权利通知书》在庭前告知被告人。   2、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害人、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均无异议时,在被告人、被害人在陈述事实时可以不再详细陈述全部内容,只将主要情节陈述清楚即可,控、辩、审各方可以不再讯(询)问。   3、同样条件下,公诉人可以不再宣读被告人过去的供述,被害人过去的陈述(被害人未到庭的,公诉人可以扼要说明其主要内容),审判长在征求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意见后,控辩双方不再进行质证和发表质辩意见。   4、同样条件下,公诉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或其他书证、物证及鉴定结论,检查、勘查笔录等证据时,只扼要说明其来源及主要内容,不再详细宣读其内容,审判长在征求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意见后,控辩双方不再发表质辩意见。   5、被告人、辩护人出示的证据与公诉人出示证据内容没有矛盾的,同样可以扼要说明其内容,不用详细宣读及不再发表质辩意见。   6、要求认证,合议庭认证的程序可以不再进行。   7、控、辩双方在发表公诉意见和答辩意见后,没有原则分歧的,可以不再进行答辩。   (三)普通程序简化审具有的现实意义   本人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没有建议适用简化程序审理的,要向人民法院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而主要证据复印件的内容足以证实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且在庭前已被审判人员、辩护人所全面掌握,对于那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辩护人对起诉书的指控和证据没有异议的案件,统统按照普通程序去审理一遍,无疑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增加当事人的诉累,而在审理中将部分程序予以简化,缩短庭审审理的时间,不但法庭审理的效率得以提高,而且使法官、检察官可以有更多的时间去办理其他案件,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减轻诉讼参与人、当事人的诉累,也有利于树立司法机关公正、廉洁、高效的社会形象。   (四)普通程序简化审是否会侵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适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并不违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宗旨。因普通程序简化审只是在一审程序中简化一些繁琐的程序,而非取消诉讼程序,它是以普通程序为依据,在均无争议且不影响公正审理,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的审理程序的简化,并且还有二审的保障。对于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对于简化的部分有异议时,还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当然对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会产生影响。   (五)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的范围   本人认为,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首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3、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证据(主要证据)以及适用法律无异议;   4、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证据以及适用法律无异议;   5、审判人员对案件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以及适用法律无异议。   上述条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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