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吐哈油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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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吐哈油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吐哈油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业动火作业管理,保证动火作业的安全,根据《吐哈油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包括托管单位)或公司管理区域内的工业动火。 第三条 工业动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制造和维修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时,使用电焊、气割、喷灯、电钻、砂轮、非防爆工具及加热、化学反应等方式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炽热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质温度高于燃点的施工作业。 第四条 工业动火区域包括以下场所: 油库、储装站、外运站、联合站(包括天然气处理装置、原油稳定装置、污水处理装置等)、炼化装置、集气站、污水处理站、压气站、气举站、配气站、计配站、选井站、接转站、污油泵房、临时储油站、加油加气站、装卸油作业区;原油(含成品油)管线和天然气管线两侧10米以内;距单井油罐、露天油池、污水池、污油池、油气井半径30米以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可能存在爆炸危险的有限空间以及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容器、设备、管材等的维修场所。 第五条 工业动火等级划分为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和三级动火。 一、一级动火 (一) 天然气处理装置、轻烃外运站、轻烃充装站、甲醇外运站、加油加气站(库)、原油稳定装置、石油天然气化工厂装置区、甲醇厂装置区、原稳厂装置区、注气站、气举站、油气集输站(场)(含联合站、集气站、计量站、选井站、中转站、计配站的油气系统)、装卸油区域的油气系统的以下动火:不停厂情况下的带压开孔、封堵作业;动火部位封堵置换合格后的动火。 (二) 压力容器、油气储罐、池(含污水罐、池)置换合格后的动火。 (三) 容器内的检验打磨作业。 (四) 天然气井的无控部分的动火。 (五) 油气管线(直径大于80毫米)不置换封堵动火。 (六) 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等紧急事件的动火。 (七) 物资供应处化工仓库的动火。 二、二级动火 (一) 天然气处理装置、轻烃外运站、轻烃充装站、甲醇外运站、加油加气站(库)、原油稳定装置、石油天然气化工厂主装置区、甲醇厂主装置区、原稳厂主装置区、注气站、气举站、油气集输站(场)(含联合站、集气站、计量站、选井站、中转站、计配站的油气系统)、装卸油气区域的油气系统的停厂置换后的检修动火。 (二) 天然气处理装置、轻烃外运站、轻烃充装站、甲醇外运站、加油加气站(库)、原油稳定装置、石油天然气化工厂主装置区、甲醇厂主装置区、原稳厂主装置区、注气站、气举站、油气集输站(场)(含联合站、集气站、计量站、选井站、中转站、计配站)、装卸油区域在不停厂情况下,其它非油气系统(如:仪表风、供(清)水、采暖系统等)的动火。 (三) 油气管线(直径大于80毫米)的置换合格后动火。 (四) 单井油气管线封堵但不置换的动火。 (五) 油井无控部分的动火。 (六) 污水处理系统、污水注水系统的动火。 (七) 油气设施的电解堵作业。 (八) 站内露天油池、污水池、污油池及可能存在爆炸危险的污水沟、下水道等其他有限空间的动火作业。 三、三级动火 二级动火之外的工业动火作业均为三级动火。 四、特殊条件下的动火 (一) 如装置、管道内有轻烃、凝析油,动火等级上调一级。 (二) 遇节日、假日(不包括双休日)或夜间等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三)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四) 紧急状态的抢险动火,按照事故应急预案处理。 第六条 动火审批程序及管理权限 一、一级动火 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生产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施工单位的相关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写《作业计划书》,经生产和施工单位的技术主管部门审核,安全消防管理部门审查安全措施,经生产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作业计划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施工内容(包括动火原因、动火级别、动火部位及其内工作介质及理化性质);2.技术措施(附动火示意图);3.风险识别和应急措施(附紧急逃生路线图),注明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及数量;4.现场安全环保措施。 施工单位持动火作业票和作业计划书(一式三份),按施工单位安全部门、生产单位基层工区、生产单位安全部门、生产单位安全副总监或安全总监或主要领导审核,经公司消防支队、公司安全部门负责人审批,签署意见后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紧急状态的动火经请示公司主管领导授权后,公司安全部门领导可以代替公司领导签字批准进行动火作业。 动火前施工单位动火监护人,生产单位和公司消防支队的安全监督到现场共同对安全措施进行确认,三方在动火作业票中的动火确认栏中签字,动火指挥签字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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