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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建议书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PICC
全国24小时报案电话:95518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营业部
2012年11月
一、保险险种:
主 险: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险:附加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二、保险责任:
(一)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内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险种特点:
*关爱员工,为员工提供意外伤害保障;
*可随时变更投保人员;
*投保方便,保费低。
(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分门诊、住院)
1、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如仅在门诊治疗,则限额为2000元。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3、险种特点:
*为投保单位减轻意外医疗费用负担;
*索赔手续简单,赔付到位;
三、承保方案保险项目及保额一览表
方案一、 单位:元
险 种 保额 保险期限 人均保费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 100000 一年 525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 20000 方案二、 单位:元
险 种 保额 保险期限 人均保费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 200000 一年 880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 30000 *投保时需提供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人员清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
1 总则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
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释义见6.1)、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2.1 被保资格的获得
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成为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1.2.2 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释义见6.2)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1)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
(2)被保险人不再是被保施工企业的成员,该被保险人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被保施工企业的成员之日24时起丧失,如按人数投保,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释义见6.3)。
1.3 投保人
应为施工企业或其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1.4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其法定继承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也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内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6.4),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释义见6.5)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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