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及计生工作安排资料-单位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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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及计生工作安排资料-单位材料

人口及计生工作安排资料/单位材料 各镇乡、街道,县级机关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着力解决我县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严格执行省、市关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文件精神,实行层层把关。各镇乡、街道和县直各部门、单位上报的各类先进、荣誉称号及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妇联执委、工商联执委等都必须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进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审核。对被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单位,不得评为各类先进;对因未经人口计生局“一票否决”把关审核,上报市级及以上各类先进、荣誉称号,造成全县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年终考核扣分的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追究其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二、从严处理党员干部、社会公众人物的违法生育行为 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依纪从严惩处。违法超生的对象,是公职人员的,开除公职;是党员的,开除党籍;是党代表的,撤销党代表资格;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按规定程序予以罢免。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违法生育的,严格按照《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征收社会抚养费,取消该企业享受县里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的资格。 党员干部、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的,一律参照最高征收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有一定知名度的名人、企业家违法生育的,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同时,予以公开曝光。 城镇居民特别是企业法定代表人违法生育情况要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及时处理党员干部违法生育行为,组织人事部门要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三、深化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机制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开、资源整合”和“体现导向、实现双赢”的要求,认真履行计划生育职责。 县计生领导小组要切实发挥领导和协调作用,坚持每年进行考核评估和表彰奖励,每年召开1-2次专门会议,帮助解决1-2件计划生育实事。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调研、掌握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展情况,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措施,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财政部门要按上级要求,逐年增加人口计生事业经费投入,人口计生财政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人均经费达到省市考核要求,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宣传教育、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 公安部门要严格把好新生儿户口申报关,办理新生儿户口申报登记时,应同时查验生育证明,对无生育证明的新生儿,应登记造册,并定期将出生、死亡、迁移、流动等为主要内容的基层信息通报给同级人口计生部门。 卫生部门要按照要求为孕产妇提供建卡等医疗保健服务,严格把好凭证取环、引产关。在产前检查、接生过程中,发现没有《一孩生殖健康服务证》或《再生育证》的,必须及时通知有关镇乡、街道或县人口计生部门。对违法生育者,要积极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调查取证,提供出生证明。 民政部门要把好婚姻登记审核关。对未满法定婚龄前来登记的要告知对方不得违法生育。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发现有未婚先孕、怀孕期间离婚等违法违规现象的,要及时向相关镇乡计生办或县人口计生局通报。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媒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每年集中组织策划并开展免费计划生育公益宣传活动,宣传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先进典型,公开曝光情节恶劣的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形成全社会理解、支持、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公安、工商、建管、民政、卫生、人事、劳动、人口计生等部门在涉及流动人口、户籍变动、出生死亡、合法收养、结婚离婚、计生四项手术等的相关信息资料要实行共享,不得借机收费或隐瞒、保留,以切实提高行政资源的利用效率。 四、努力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势头 严格落实孕情监测管理工作责任制。各镇乡、街道党委、政府要切实负责,抓落实。因孕情掌握不及时、跟踪管理不力、随访探视不到位而导致孕情无故消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加大职能部门的联管力度。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要完善执业资质认证和B超使用准入制度。人口计生、卫生、药监部门必须严格执行B超检查管理制度和引产报批登记、终止妊娠药品管理等人工终止妊娠登记管理制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要成立由纪检、公安、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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